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
2019年6月1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颁布实施。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自9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此项工作深入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辽宁省商务厅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规范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对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明确职责分工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要依法明确责任,发挥职能优势,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回收拆解管理工作
负责实施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回收拆解企业核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组建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并实施动态调整;统一印制《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工作。
(二)市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回收拆解管理工作
受省商务厅委托受理拆解经营场地在辖区内的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并上报,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领取发放工作;负责回收拆解企业档案、信息管理;负责回收拆解企业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辖区内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理流程
(一)市商务局受理
1.申请企业应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的地级市商务局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市商务局受省商务厅委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正式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市商务局将企业申请的受理意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受理意见中明确“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未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二)省商务厅审批
1.省商务厅自收到市商务局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对市商务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说明未通过的原因;
3.材料审查通过的,从省回收拆解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5人以上专家,包括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和行业管理专家,按照1:1:1:2的比例,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评审,出具《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对现场验收未通过的,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
4.根据材料审查和专家验收评审意见,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报请厅长办公会审定,分管厅领导签批,在省商务厅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如存在不符合资质申请情况,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
6.公示无异议的,省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资质认定书》。
三、资质认定应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取得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3.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4.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二)申请资质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的市商务局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企业章程;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6.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8.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已取得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三)土地、产能认定标准
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按照地区(地级市)上年度机动车保有量测算确定。
1.地区类型Ⅰ档(地区年机动车保有量500(含)万辆以上)
企业最低经营面积(占地面积):20000㎡,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3万辆;
2.地区类型Ⅱ档(地区年机动车保有量200(含)-500万辆)
企业最低经营面积(占地面积):20000㎡,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2万辆;
3.地区类型Ⅲ档(地区年机动车保有量100(含)-200万辆)
企业最低经营面积(占地面积):15000㎡,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1.5万辆;
4.地区类型Ⅳ档(地区年机动车保有量50(含)-100万辆)
企业最低经营面积(占地面积):15000㎡,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1万辆;
5.地区类型Ⅴ档(地区年机动车保有量20(含)-50万辆)
企业最低经营面积(占地面积):10000㎡,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1万辆;
6.地区类型Ⅵ档(地区年机动车保有量20万辆以下)
企业最低经营面积(占地面积):10000㎡,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0.5万辆。
四、分支机构设立和证书变更
(一)分支机构设立
已取得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好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避免过度竞争,保障稳定运行。
(二)资质证书信息变更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省商务厅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涉及到期换证的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报省商务厅换发《资质认定书》。
(三)已具备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更新改造
《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回收拆解经营资质的企业,应当在细则实施后两年内,按照新增回收拆解企业的申报流程和条件标准,向省商务厅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五、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市商务局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筹备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公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应包括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事项举行会议,重大事宜报市政府审定。
(二)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合力作用,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各部门切实履行好职责。要通过建立管理制度、信息档案、发布公告、设违法经营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健全完善监管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大回收拆解监管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监管,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措施,坚持以标本兼治、依法依规为原则,严厉打击非法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规范资质企业生产经营,维护回收拆解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市场稳定。
1.对具备资质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违规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倒卖、变卖、违规使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行为;出售的“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行为;未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行为。
2.对安全生产的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落实情况;安全投入、隐患治理、制度建设情况;回收拆解过程中危险工序、危险作业、重点部位等场所的安全管控情况;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
3.对非法回收拆解行为严厉打击。重点打击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行为;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行为;报废机动车违法违规回收网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