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厅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商务厅
2023年7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等7部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贯彻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实施意见》(辽商〔2020〕33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加强事前引导、严格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加强事前引导服务
(一)推进行业科学集约化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未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规定要求,依据本地区机动车保有量、拆解产能,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行政区划、人口密度以及适度竞争等因素,从发挥保护环境,保障交通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推进本地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大局出发,推动企业集合要素优势,运用现代管理和技术,提升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积极引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向工业园区或再生利用园区集聚发展。
(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贯彻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实施意见》(辽商〔2020〕33号)要求,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当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注册登记、回收拆解项目立项备案、规划选址、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环评批复等方面信息及时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企业投资意向和项目筹建等情况,并及时将资质企业方面情况向相关部门和社会通报,实现部门联合监管和接受公众监督。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强化政策宣讲解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行业发展实际,经常性开展对资质企业的跟踪服务,要以深入企业、集中宣讲等方式,宣贯《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及新出台政策,指导督促企业规范拆解、安全运营、合法经营。对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提供政策文件解读、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形势研判等指导服务,制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现状提示函》,帮助企业充分了解和掌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情况,引导企业对项目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合理规划项目选址和产能,提示企业理性投资,科学规避投资风险。
(四)发布产能过剩预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市上年度机动车保有量*(4%-5%)”核定本地区应有总拆解产能,深入调研摸排已有产能和在建产能现状,统筹考虑各县(市、区)及周边地区机动车保有量、区域设置、上下游产业链衔接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拆解产能布局。产能总量达到核定总拆解产能上限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产能过剩预警信息,并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对拟建设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的企业提出预警,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产能过剩和无序竞争。省商务厅将对未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地区予以通报。
二、严格资质认定标准
(五)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扛起责任,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关于贯彻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实施意见》(辽商〔2020〕33号)明确的“受省商务厅委托受理拆解经营场地在辖区内的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等规定,严格执行申报资质认定企业的受理审核程序,对申请材料要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申请材料与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拆解经营场地不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的,坚决不予上报。对项目并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或存在重大疑义各地仍上报的,对各地把关不严、工作不作为造成影响的,省商务厅将予以全省通报,情形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六)严格执行验收条件标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规定,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专家对申报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指导,确保企业申请材料包括投入、场地、设备、环保和人员等与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相一致。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各地应据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其申请并给予警告,且一年内禁止其再次申报。对各地商务部门存在不作为、不负责甚至违纪违法情况,省商务厅将予以全省通报,情形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规范开展验收评审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专家组验收评审工作,验收不通过的及需较长时间整改的,企业需整改后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对较少部分需整改完善完备的,企业须整改完善后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协调专家进行核验(需留存整改图片、视频、单据等佐证材料),专家组核验合格后,形成整改报告报省商务厅申请重新进入审报环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实施细则》,专家评审、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相关规定的期限内。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八)加强对资质企业监督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整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整治等方式和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问询等多种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要推动开展跨部门协同的联合执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回收拆解程序、《资质认定书》使用、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动力蓄电池拆卸回收、“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标明等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情况,坚决杜绝“异地拆解”“开空单”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分支机构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资质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属地监管职责,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将《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报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上传“全国汽车流通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分支机构备案应符合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备案或擅自拆解报废机动车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分支机构贮存和运输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的,及时移交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十)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督促回收拆解企业严格落实“全国汽车流通管理系统”填报规范,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及时上传机动车拆解前、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未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未上传信息系统的,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十一)引导企业开展全产业链条精细化拆解利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充分借鉴先进地区和企业经验,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全产业链发展,开展精细化拆解,以拆解为中心,向下延伸至废旧物资再生,形成一条“收、拆、分、再利用”的完整产业链,促进绿色循环发展,提升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
(十二)严厉打击非法拆解行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联系方式,对存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需为举报人保密,并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线索排查,持续开展巡检抽查,对非法回收拆解行为严厉打击、坚决取缔,绝不姑息,坚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取缔一起。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窝点涉黑涉恶人员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维护行业秩序稳定。要积极推动公安、发改部门,研究出台对未按时办理机动车依法报废的,达到报废标准而未按时交售资质回收企业的等失信行为以及相关“僵尸车”问题处置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报废机动车流向资质回收企业。
(十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抓好安全风险防范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采取企业自查、市县全面检查等方式,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检查企业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完备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动力蓄电池和危险废物回收利用行为规范,废油液等固体废物产生和去向信息报送,作业人员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掌握,报废机动车储存、拆解场地安全生产达标以及安全作业、安全标志、电子监控、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等方面情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消除企业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部署,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要积极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照《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严从实推进解决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并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十四)依法执行企业退出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应报请省商务厅依法撤销企业资质认定书。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各地应据实报请省商务厅依法撤销企业资质认定书。回收拆解企业因违反《实施细则》受到被吊销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十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借助行业协会力量,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制定行业规范、加强企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维护企业权益、帮助解决纠纷、维护行业秩序、提供咨询培训等方面与协会加强沟通协作,会同协会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协会建言献策作用,建立信息互通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形成政府部门、协会、骨干企业之间的互联互动,鼓励协会深入开展调研,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提出促进行业优化发展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现状提示函(模版)
附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现状提示函
(模 版)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发布产能过剩预警”的要求,现发布《2023年XX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现状提示函》如下:
一、本辖区应有年总拆解产能
二、本辖区报废机动车三年内实际回收数量
三、本辖区现有及在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情况
四、产能过剩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