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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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20号)
来源:
辽政办发〔2016〕2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进口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精神,鼓励我省企业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及重要资源类产品进口,推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和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进口。要通过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等进口,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二)鼓励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企业在境外进行能源资源开发,支持原油加工企业获取商务部赋予的原油进口资质,鼓励企业进口我省经济发展所需的原油、铁矿石、重要化工原料等资源性产品。(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合理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支持适度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发展各类进口主体,支持具备条件的省内流通企业整合进口和国内流通业务,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鼓励省内商业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品牌。(牵头部门:省商务厅)
    (四)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进口。积极扩大我省急需的咨询、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知识、技术密集型生产性服务进口和旅游进口。(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五)进一步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在东北地区“六关四检”通关一体化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实施海关、检验检疫“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简化通关程序,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监管质量,降低通关成本,缩短通关时间。(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大力发展进口促进平台。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场所作用,扩大相关商品进口。组织和支持举办进口展览会、洽谈会。发挥电子信息平台作用,交流市场信息,加强进口政策宣传。鼓励企业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本外币两种货币结算,扩大融资渠道,防范汇率风险。(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外汇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和“中韩自贸区”建设。发挥我省与周边国家的比较优势,积极拓展与俄罗斯和韩国合作领域,鼓励企业到相关国家投资加工生产并扩大加工产品进口。(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辽宁省加强进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外汇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外汇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研究制定我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在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外,根据我省产业结构和进口商品特点,制定我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经省加强进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执行。(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认真落实进口贴息政策。按照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进口贴息,引导企业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进口。依据我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制定进口贴息政策,重点对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提升起关键作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能源、重要资源进口给予财政贴息支持,鼓励企业扩大进口。(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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