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9〕17号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以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的意见》(辽委发〔2018〕20号)要求,推动辽宁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利用辽宁与中东欧国家经济互补性强、合作基础好、合作潜力大等开展地方直接交流与合作的基础和优势,设立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促进辽宁全面参与“16+1”交流与合作,推动辽宁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以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建设中国北方地区对中东欧国家开放合作新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