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以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的意见》(辽委发〔2018〕20号)要求,推动辽宁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利用辽宁与中东欧国家经济互补性强、合作基础好、合作潜力大等开展地方直接交流与合作的基础和优势,设立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促进辽宁全面参与“16+1”交流与合作,推动辽宁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以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建设中国北方地区对中东欧国家开放合作新高地。
一、设立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按照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总体要求,紧扣促进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全方位、均衡发展的宏大目标,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重点和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深入实施“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辽宁与中东欧合作的综合优势,用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实施一批重大示范任务,不断提升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全方位合作,打造地方参与“16+1”合作样板,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扩大开放积累新经验和新做法,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作出辽宁贡献。
(二)基本原则。
扩大开放,创新发展。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振兴,突出辽宁特色与优势,适应国际市场新规则,以开放的理念突破与中东欧合作瓶颈,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不断推进有利于强化中国与中东欧全方位合作的制度和政策创新,探索与中东欧开放合作新模式。
集聚要素,全面发展。推动国际、国内要素自由流动,打通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流动和再配置通道,推动中国与中东欧合作从低端领域向高端领域发展,提升辽宁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全面开展经贸、科技、人文、金融、基础设施等领域合作。
区域联动,协同发展。以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带动辽宁与中东欧开展全面合作的同时,引领新一轮东北振兴,对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部署,提升带动国内其他地区与中东欧地区深化合作的能力,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互利共赢,融合发展。通过经贸合作、民间交流、港城互动等多层次路径,扩大辽宁与中东欧国家利益汇合点,寻求合作共赢的最大公约数,建立起更紧密合作关系,形成双向多向合作、互利互惠共赢的新格局。
突出重点,统筹发展。明确重点,合理布局,做到辽宁中心城市与配套城市全面统筹,“走出去”与“引进来”全面统筹,陆、海、空等现有开放资源全面统筹,中东欧重点合作国别与潜在合作国别全面统筹,开放型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全面统筹。
(三)发展目标。
到2021年,将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纳入中国—中东欧“16+1”合作框架,在互联互通、贸易投资、园区建设等领域合作取得新突破,各类平台建设扎实推进,“16+1”经贸合作特色平台初步建成。
到2025年,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与中东欧重点国家建立起持久务实高效的地方合作机制,创出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自身特色,在构建持久、务实、高效“16+1”合作中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到2035年,辽宁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高效、便捷,成为“16+1”互联互通合作重要通道,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贸易投资、园区建设等方面形成一批“辽宁样板”“辽宁范例”和“辽宁模式”,为构建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新型伙伴关系积累新经验和新做法。
(四)区域范围。
实施范围是沈阳、大连、营口三大核心载体城市+其他支撑配套城市。其中,沈阳、大连、营口依托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平台,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先行先试优势,积极打造“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核心承载城市。其他支撑配套城市,发挥各自在港口、物流、制造业、商贸等方面的特色,为“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提供资源要素、产业配套等方面的支撑。
二、设立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的重要意义
(一)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寻求“辽宁作为”的迫切需要。
“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准确判断国际形势新变化、深刻把握国内改革发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当前,世界经济由“恢复周期”转入“增长周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预测欧元区和中东欧地区2019年经济增速将分别达到2.0%和5.9%。在此背景下,加强同中东欧国家的合作,可以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资源,借力实现最大程度增长。因此,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作为中国—中东欧合作的重要抓手和新亮点,是辽宁主动作为、积极应对国际形势变化、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举措。
(二)建设互联互通节点,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寻求“辽宁担当”的迫切需要。
“一带一路”是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外交的顶层设计,是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东欧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区域支撑点,通过“16+1”合作框架,中国可以实现在欧洲海上和陆上“丝绸之路”的有效对接。当前中国—中东欧贸易通道尚需优化,贸易便利化水平有待提升。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的设立,以港口合作和促进便利化为契机,提升与“一带一路”的硬联通和软联通水平,最终为中国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提供区域支点,推动形成以点带面、由线成片的区域大合作格局,把以辽宁省和中东欧国家为端点的亚欧大陆桥建设成为“一带一路”北部黄金线。因此,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是辽宁主动担当,通过互联互通节点建设,积极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抓手。
(三)推进与中东欧合作,在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打造“辽宁引擎”的迫切需要。
中国和欧盟是世界经济中的重要两极,中欧经济关系分量重、依存度高。“中国—中东欧16+1合作”是中欧合作框架下先行先试的次区域合作,是中欧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传统欧洲核心市场,中东欧地区具有更强的经济活力和增长潜力,与辽宁省优势产业协同效应强,合作壁垒小。以地方合作为切入点,以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为抓手,加大与中东欧国家开展重点领域合作,在保证存量市场的前提下,做足中东欧增量市场,将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发展注入新动能,也将为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打造新引擎。因此,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是推进与中东欧合作,为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注入新引擎的迫切需要。
(四)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在助力东北振兴中打造“辽宁样板”的迫切需要。
实施东北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举措。辽宁省作为以装备制造业为主的重工业基地,具有完备成熟的工业体系和装备制造能力,拥有大量优势产业和人才储备,是东北振兴的关键区域。捷克、波兰等中东欧国家都是老牌工业强国,在机械、电子、化工、制药、冶金、环保、能源等领域基础好,拥有先进技术,可满足辽宁省产业升级的部分技术需求。设立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打造中国—中东欧双向多元的产能合作,重点推进装备制造业合作,将加速辽宁省产业转型升级,为东北全面振兴打造“辽宁样板”。
三、设立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的基础条件
辽宁与中东欧地区在物流联通、贸易互动、双向投资、园区示范、科技交流等方面具备一定开放合作基础,为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立运营提供了可靠支撑。
(一)联通合作大有作为。
近年来,通过全面整合省内各大港口资源,辽宁联通中欧枢纽功能不断提升,促进中欧班列等运输专线快速发展,“辽满欧”市场化运作成效突出,“辽蒙欧”“辽海欧”建设不断完善、综合优势渐显。中东欧区位优势显著,联通中欧需求强烈。
(二)贸易发展空间较大。
两地产品优势各不相同,贸易结构存在互补,合作可补充市场需求。辽宁的大型机电产品和机械装备及其零部件、贱金属及其制品、农产品和中东欧的精密机电产品及机械设备、关键零部件、精细化工产品、工业资源类产品等优势出口产品,在对方市场有明显需求。辽宁的智能装备、大型设备和中东欧的特色食品,在对方市场有潜在消费空间。
(三)双向投资潜力巨大。
两地已开展的投资较有成效,东软集团罗马尼亚项目、大橡塑并购捷克布祖卢克公司项目、塞尔维亚轻纺建材工业园项目等投资活动启动建设。待开展的投资需求明显,辽宁的钢铁、化工、机械制造和中东欧的汽车、航空制造领域合作诉求强烈。两地的机床、船舶海工、汽保汽配等领域强强联合投资潜力巨大。
(四)园区建设基础扎实。
境外园区方面,辽宁省正在开展具有开拓意义的中东欧地区园区建设,营口市在罗马尼亚设立的“罗马尼亚辽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大连市在捷克设立的“中捷天呈工业园”已进入不同实施阶段。境内园区方面,大连市设立的“中国—中东欧(大连)先进制造产业园”正在规划招商,其他市正在大力筹建特色鲜明的合作园区。
(五)科研合作潜力巨大。
辽宁以沈阳、大连为龙头,在先进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及配套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拥有较强产业技术能力,中东欧地区在精密仪器、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及新材料等领域产业技术优势较强。辽宁与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马其顿、爱沙尼亚等7国在科技领域已成立合作项目,具备了一定的合作基础,进一步开展合作可实现优势互补并推动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促进新兴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六)人文交流支撑性强。
教育领域,辽宁各高校与中东欧国家高校交流合作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大、内容越来越丰富;文化领域,国际音乐节、芭蕾舞大赛等活动频繁。辽宁与中东欧国家在自然人文资源、艺术体育传统、教育等方面各具特色,各呈风采,开展交流合作,可提升两地互动热情、加深人文理解、促进经贸交流,有效支撑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
四、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的示范重点
(一)树立四大合作典范。
1.联通合作典范:打造高效便利联通的“黄金环线”。
(1)打造以海铁联运为重点的多式联运枢纽区,形成“一带一路”经东北地区的完整环线。依托省内沿海重要港口节点,打通“闭环式”海铁联运大通道,促进“海丝”和“路丝”衔接。通过“闭环式”海铁联运大通道,在中东欧辐射欧洲大陆,在辽宁辐射东北、东北亚及东部沿海地区,统筹各类资源,提高运行效率,降低成本,促进中欧班列常态化稳定开行。通过增开对中东欧直航航线、整合港口资源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港口服务保障能力。
(2)加大“硬联通”设施建设力度。以“闭环式”海铁联运大通道为重点,推动投资建设沿线重要港口基础设施,采取“港口+临港产业园”等多种方式,实现产业、港口和通道一体化发展。加强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重要港口服务网络建设,推动形成直达、中转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模式。推进辽宁西部沿海港口后方铁路通道建设,打通至内蒙古东部地区的运输通道。推进大连新机场、沈阳机场第二跑道工程建设,全面提升机场服务水平。完善与国内各主要城市间的干线网络,加大航班密度。积极发展支线航空。允许外商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支持省内港口企业加强与中东欧各沿海国港口的合作,不断提升港口海外运营能力。积极参与中东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中欧陆海快线等基础设施、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合作倡议,借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鼓励企业承揽中东欧国家的铁路、公路、机场、输变电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常态化的交流合作机制和合作服务网络。积极争取“三海港区”合作机制落地辽宁。
(3)大力推进“软联通”。创新海关多式联运进出口货物监管模式,探索对高资信多式联运经营企业实施免海关封志制度等监管新方式;深化与中东欧的国际运输交流合作,推动与中东欧国家在技术标准、单证规则、数据交换、通关报关、资质认证、安全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率先实施《中国—中东欧国家海关检验检疫合作三年行动计划》。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节点城市投资布局一批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等应用设施。推进国际邮政互换局、交换站建设。积极参与“数字丝路”国际科学计划等。利用“辽满欧”“辽蒙欧”通道,开拓完善中欧班列体系,创新多式联运方式,优化多式联运流程,改革多式联运监管体制,实现国内段铁路、港口、海关无缝衔接、高效运作。支持企业通过自建、租用、合作等方式在中东欧国家建设一批海外仓,将零散的国际间运输转化为大宗运输,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缩短订单周期,增强用户体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其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境外贸易、仓储、配送和售后等配套服务。
2.产业合作典范:打造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辽宁样板”。
(1)提高优势领域对中东欧国家的产能合作水平。立足大连特钢产业以及葫芦岛、锦州、辽阳、朝阳等有色金属产品生产加工产业优势,以成套设备出口、投资、收购、承包工程等方式,带动钢铁装备及相关产品对外输出。依托省内现有炼油能力,结合境外油气开发,延伸下游产业链,发展石化下游深加工和高端石化产品。提升化工重点领域对中东欧国家投资合作水平。充分发挥产能和技术优势,在市场需求大、资源条件好的国家,加强资源开发和产业投资,建设生产线。以满足当地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化工下游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建设绿色生产基地,带动成套设备出口。推动工程机械等制造企业完善业务网络。加大辽宁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石油装备、机床工具等制造企业的市场开拓力度,结合在中东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扩大出口。鼓励企业在波兰、捷克等有条件的中东欧国家投资建厂,完善运营维护服务网络建设,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支持企业同具有品牌、技术和市场优势的国外企业合作,设立研发中心,提高机械制造企业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和技术水平。
(2)在汽车、航空等运输设备领域加强并购和引资。加强汽车行业投资合作。鼓励汽车企业加强汽车研发领域合作,提高自主品牌汽车的研发和制造技术水平。针对中东欧国家汽车制造优势,引进一批关键技术、装备和专利人才,带动本土汽车制造业发展。积极开拓中东欧国家汽车市场。积极开拓中东欧国家大中型客车、电力机车市场,推动大连、丹东、铁岭的大中型客车、专用汽车出口中东欧国家市场。在市场潜力大、产业配套强的国家设立汽车生产厂和组装厂,建立当地分销网络和维修维护中心,带动自主品牌整车及零部件出口,提升品牌影响力。支持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航空制造企业与捷克、波兰等具有较好航空制造产业基础的国家开展整机、零部件、成品、关键元器件的制造和合作生产。支持沈飞、黎明等航空企业投资并购国际先进制造和研发企业,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推动对国外通用化技术及同类型企业的收购、兼并,在航空关键零部件领域形成系统开发和制造能力。
(3)在机床、船舶等领域开展基于共同拓展第三方市场的投资合作。支持有实力的机床企业、船舶海工企业与具有相关产业优势的国家共同投资建厂、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支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提高机床、船舶高端产品的研发和制造能力。巩固双方机床和船舶工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扩大高技术高附加值装备的国际市场份额。鼓励相关配套设备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带动产品出口。
3.园区合作典范:打造国际园区建设的“辽宁范例”。
(1)在中东欧国家有序布局一批境外经贸合作区。加快推进罗马尼亚辽宁工业园、捷克“天呈工业园”等现有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积极在中东欧开展加工制造型、资源利用型和商贸物流型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建设。在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等资源条件好、配套能力强、市场潜力大的中东欧国家建设炼铁、炼钢等以钢铁等有色金属生产为主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借助商务部“丝路明珠”行动计划,增加辽宁在中东欧国家投资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建材、纺织、装备制造、新材料、高新技术等企业通过合资方式,探索“中国+西欧发达经济体+中东欧新兴市场”的三方合作模式,合作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区。
(2)在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立一批产业园区。加快“中国—中东欧(大连)先进制造产业园”建设,积极有效引进中东欧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推动中东欧企业加快集聚。依托沈阳、大连、营口、葫芦岛、朝阳等各类开发区,围绕汽车零配件及整车生产和设计合作、高端机械装备研发及生产合作、金属锻造加工研发及生产合作、化工及医药技术及生产合作等重点领域,按照“一城一园”原则,新建6个各具特色的中东欧产业园区。通过股权并购、资产收购、参股等方式并购中东欧国家园区(运营企业),获取园区开发模式、管理经验、优秀人才等高端优质要素资源,把中国的园区开发管理模式与国外园区开发管理模式进行对接,实现优势互补,更好推动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产业园区转型升级。
4.贸易合作典范:打造有助于贸易均衡发展的“辽宁模式”。
(1)积极发展对中东欧国家贸易新业态。立足与中东欧国家贸易产品结构,鼓励和支持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等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与中东欧国家广泛开展B2C、B2B、B2B2C等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沈阳、大连等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当地企业与中东欧国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评选认定一批资质信誉好、专业服务优、风险管控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认定企业在通关、检验检疫、退税、外汇等方面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设完善国际营销网络,鼓励加大对中东欧贸易企业的服务。
(2)提高与中东欧国家贸易合作水平。巩固装备制造、冶金和农产品等优势产品出口规模;推动高档数控机床、智能机器人、船舶及海洋工程、汽车及零部件、先进轨道交通、输变电及大型煤化工等成套设备出口。积极扩大创新资源和一般消费品等进口。加强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数字经济等领域合作,支持具有辽宁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东欧市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品牌文化企业和品牌文化产品。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文化企业参加中东欧国家文化性展会。
(3)充分挖掘贸易先行优势。优化辽宁与中东欧国家的货物贸易结构,提升贸易商品技术含量,加快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不断提升制造业产品附加值,充分发挥货物贸易对于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扩大与中东欧国家货物贸易的同时,注重追加与货物贸易相关的运输服务、金融保险服务、电信服务、信息咨询等服务贸易,提高与中东欧国家的服务贸易合作水平。加快与中东欧国家商签一批贸易领域合作协定。利用与中东欧国家各类高层会晤机制,发出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的明确信号。结合辽宁制造业、中东欧食品等产业特色,在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签署合作协定、备忘录等,引领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构建。
(二)夯实六项支撑条件。
1.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1)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为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提供便利;争取对外资银行的经营业务进一步放开。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鼓励在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内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设立特殊项目公司,为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加大对中东欧合作的信贷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下,引入订单融资、贸易融资、中长期信贷、股权融资、并购贷款、结构性融资等灵活模式,支持中东欧地区海外销售、市场布局、项目承建、合资合作等。鼓励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金融机构创新促进中东欧国家贸易发展的金融产品,加强信托、租赁、股权等非信贷融资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加强与中东欧经贸合作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丝路基金、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中国—中东欧基金,支持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与中东欧国家在基础设施、电信、能源、制造、教育及医疗等领域的经贸合作。探索设立地方性基金支持与中东欧国家开展合作。鼓励银行等各类社会资本按照“政府支持、商业运作、市场导向”的原则依法设立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海外投资基金。依托“中国—中东欧国际经贸论坛”及领导人会晤成果清单,结合中国信保与中东欧国家政府投资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所建立的多边信保合作机制,探索建立“项目+保险+融资”运作模式。
2.强化科技合作支撑。
积极参与“中国—中东欧国家科技创新伙伴计划”,利用好“16+1”地方省州长联合会议推动科技合作。依托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沈阳“一带一路”科研院所联盟等机构和企业引进人才和智力,开展先进制造、人工智能、机器人等高端产业合作。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开展科技创新论坛、专业交流和洽谈,承办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与中东欧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中外合作研究院或实验室。依托俄罗斯院士专家工作站、高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深化与欧美、日本等国大学合作,进一步畅通国际科技成果向我省转移转化渠道。建立培训渠道、海外学人社团组织、有关驻外单位等多种渠道,设立海外引才工作站,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在欧洲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按照国际规则并购、合资、参股发达国家创新型企业和研发机构,面向全球构建涵盖项目合作、人员交流、信息共享、研发合作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科技创新合作体系。
3.强化合作平台支撑。
提升现有各类合作平台功能。提升中国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会、中国(沈阳)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功能,以建材、纺织、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等产业为主,增设中东欧分展会,增强分展会技术转让、项目洽谈、人才培训等功能。积极出席对方举办的国际会议和博览会等活动。积极搭建新的合作平台,探索建立中国—中东欧产能合作论坛。
4.强化合作机制支撑。
充分发挥辽宁作为2019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省州长会议中方主席省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打造中国与中东欧国家政策沟通新渠道。加强与中东欧国家的机构合作。支持中东欧国家政府机构、经济发展促进机构在辽宁设立常驻的经济代表处等机构,选择捷克、罗马尼亚等重要的中东欧国家的重要城市,设立辽宁驻中东欧国家经贸代表处。建立与中东欧国家地方投资合作促进机制。建立日常联系机制,定期沟通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与中东欧在投资合作项目的意向和信息,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和地方投资促进部门的联系,商签一批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形成信息合作交换共享机制,强化投资合作机制的协调推动作用。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鼓励辽宁法律事务所邀请知名外国律师和国际知名法律专家担任顾问,鼓励辽宁法律事务所到中东欧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单独或联合设立分支机构,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国别风险、信用咨询等服务,维护企业境外合法权益。联合中东欧国家政府、协会等部门,建设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与中东欧国家的投资服务平台,联合包括双方政府机构、商协会、国际知名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和投资银行等机构,形成与中东欧国家政府机构、商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四位一体”的双向投资促进模式。
5.强化合作制度支撑。
(1)创新与中东欧国家贸易便利化措施。争取同步试行宁波“中国—中东欧国家贸易便利化国检试验区”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双方在重点园区内共建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互认先行先试,突破与中东欧农产品贸易通关瓶颈。促进农产品和食品市场准入,缩短渔业产品、动物产品、茶、糖及甜食等通关工作时限。积极参与在中东欧国家举办的中国—中东欧国家海关合作论坛。积极参与中欧陆海快线海关通关便利化合作。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增设“对中东欧及‘一带一路’”功能,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中东欧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2)加强与中东欧投资合作制度建设。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按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进一步探索试行数字化认证、网上备案等方式,提高投资管理效率。引导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内的企业到罗马尼亚布拉索夫园区、捷克SEMTIN化工园、捷克南摩拉维亚经济特区、爱沙尼亚经济技术园区、斯洛伐克凯赫内茨工业园、拉脱维亚利耶帕亚经济特区、立陶宛考纳斯自由经济区等中东欧条件成熟的园区集群投资建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中东欧国家高科技园区、重点行业协会、重点客商合作,为境外园区提供运营服务,积极打造园区开发运营的中国品牌。支持中东欧特色企业来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投资发展。支持中东欧特色企业来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投资发展,对符合《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产业发展导向的中东欧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用工、员工子女入学等开设绿色通道。创新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方式。支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开展海外技术收购等技术投资。尝试以投资带动工程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实现对外承包工程转型升级、向国际产业链高端延伸,带动技术、产品、设备和服务走出去,推动在应用中国技术和标准开展海外工程建设项目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6.强化国内环境支撑。
(1)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完善权责清单。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协同管理。实施“多规合一”改革。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2)打造更加便利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完善政策制定、发布和实施机制。注重合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给予市场主体稳定预期。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和反馈机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废除现行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建立诚信分类监管机制。健全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与全国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推进诚信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应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探索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市场进入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能力提升。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点,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探索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机制,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整合监管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切实解决多头监管、重复监管问题。推进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实施十大示范工程。
1.海铁联通示范工程。
建立健全推进中欧班列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加快路上通道与中欧陆海快线相连,实现“海丝”和“陆丝”的无缝对接,畅通海铁联运通道,通过海铁联运大通道上统筹货源、集装箱等资源,解决返程空载等问题,以海铁联运大通道,在中东欧辐射欧洲大陆,在辽宁辐射东北、东北亚及东部沿海地区。设立辽宁省中欧班列发展专项基金,支持中欧班列运营,降低物流成本。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境外设点布局。加快培育中欧班列经营人。推动大连/沈阳/营口/丹东/盘锦—满洲里—俄罗斯—欧洲等“辽满欧”通道提质增效。
2.扩大进口示范工程。
借鉴宁波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快速验放、原产地证快速审签等贸易便利化举措,缩短商品通关工作时间,逐步出台新的创新举措。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合作,推动贸易商品认证体系、市场准入规则、贸易便利化等政策互认。扩大中东欧商品进口规模,积极扩大机电产品、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化工产品、资源类产品进口;扩大水果、肉类、乳制品、酒类等一般消费品进口。加强沈阳中东欧16国国家展示馆建设,推动在鞍山等城市建设海城西柳市场中东欧国家特色产品集中展示销售区等类似平台。
3.优势产能转移和高端装备制造合作示范工程。
在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等中东欧国家建设炼铁、炼钢、钢材等钢铁生产基地,带动钢铁装备对外输出。发挥大连新材料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丹东硼化工新材料以及锦州、营口钛白粉、朝阳镍铁等产能和技术优势,在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等国家建设生产线。鼓励汽车企业在捷克、斯洛文尼亚等国设立汽车技术和工程研发中心。支持企业在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匈牙利等市场潜力大、产业配套强的国家设立汽车生产厂和组装厂,建立当地分销网络和维修维护中心。支持沈阳、大连、葫芦岛等有实力的机床企业、船舶海工企业与波兰、罗马尼亚、克罗地亚等具有优势的国家共同投资建厂、建立海外研发中心。
4.“一国一区”境外园区示范工程。
根据双方合作基础和诉求,针对不同国别产业特点,在中东欧主要国家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立足大连特钢产业以及葫芦岛、锦州、辽阳、朝阳等有色金属产品生产加工产业优势,在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等国家建设以加工制造为主的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建材、纺织、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企业与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服务中介等共同投资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
5.“一城一园”示范工程。
立足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各个城市产业特色,新建各具特色的中东欧产业园区。沈阳、大连以先进制造业为主,建设“中国—中东欧(大连)先进制造产业园”等园区;锦州围绕光伏产业优势,建设硅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园,逐步建成多晶硅和硅电池研发生产基地;盘锦重点建设石油装备制造与配件、石油高新技术、工程技术服务等相关产业园区;葫芦岛依托北港工业区,建设船舶制造与配套、有色金属、机械加工、医药化工和现代物流等产业园区;丹东重点建设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精密轻型装备等装备制造业,制药、精细化工以及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营口重点建设基因工程制药、疫苗、生物芯片、检验试剂盒、动物药、海洋药、中药饮片及生物医用材料等园区。
6.科技合作示范工程。
依托科技外交官活动,有效利用国家科技合作资源与渠道,搭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利用好海外学子创业周,建立项目人才合作机制;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在欧洲建立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搭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供需平台,带动人才、技术在省内聚集;深化与中东欧国家科技人文交流,提高交流的规模与质量,形成多层次的科技人文交流机制。
鼓励企业与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等农业科技较强国家共同开展稻米、薯类、设施蔬菜、苹果、樱桃、蓝莓等果蔬作物的种质创制与新品种的选育推广。共同开展动植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和绿色防控、果蔬提质增效、果蔬肥料替代等技术的联合研究和推广应用。对接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科技需求,与波兰、捷克等科技实力较强的国家在煤炭、机械、船舶、汽车、材料、冶金、化工、农业、医学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合作。
7.投资促进示范工程。
建立日常联系机制,定期沟通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与中东欧国家在投资合作项目的意向和信息,加强与中东欧国家投资促进部门的联系,商签一批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形成信息合作交换共享机制。建设对中东欧国家的投资服务平台,联合包括政府机构、商协会、国际知名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和投资银行等机构,形成政府机构、商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四位一体”的投资促进模式。
8.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示范工程。
推动与辽宁合作有成绩、有潜力的中东欧国家金融机构合作,吸纳中东国家金融资本参与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内国际合作项目投资。加强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合作,协调商业金融资源,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外贸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利用金融机构的境外机制和信息优势,对接企业需求,争取长周期、跨周期、逆周期等信贷支持,创新实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新路径,为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企业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提供融资、保险、并购策划、咨询、资产管理等优质服务。
9.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程。
全面优化改进政务服务,在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先行先试国家营商环境改革试点举措,深化“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后,试点简化注销程序;设立商标海外维权保护机构;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完善营商环境考评机制,加大政府失信专项治理。
10.人文交流促进工程。
推动与中东欧国家建立人员往来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建设沈阳中东欧16国商务中心和签证中心。促进与中东欧国家的团组互访交流。推动各城市与中东欧国家城市间的实质性交流合作。支持高校与中东欧国家院校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办学。加强对中东欧国家高级人才的引入,在工作、签证、居留和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满足人才对高品质公共服务的需求。提高辽宁与中东欧国家互派留学生规模,支持高校招收中东欧国家留学生、鼓励学生赴中东欧国家留学,支持辽宁高校开办中东欧国家语言课程。逐步与中东欧国家建立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的长效机制。加快引进国际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标准、成功模式与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持辽宁与中东欧国家联合建立国际化职业人才培养基地。选派骨干教师到中东欧国家访学、研修、培训,吸引中东欧国家教育机构、师生来辽宁交流学习,提升职业教育国际影响力。加强与中东欧国家间的旅游交流合作,促进与中东欧国家的客源互换,引导旅游企业开展针对中东欧国家的业务。开展与中东欧国家在文化、体育、艺术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民心相通。
(四)建设28个标志性示范项目。
分别是营口港海铁联运建设项目;大连港海铁联运建设项目;匈塞铁路建设项目;“三海港区”合作机制建设项目;海关多式联运进出口货物监管模式创新项目;沈阳中东欧16国国家展示馆建设项目;中东欧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国软件会—中东欧专场建设项目;沈阳中东欧16国商务中心建设项目;罗马尼亚五爱中国商品分销中心建设项目;葫芦岛兴城1688实力产业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中东欧馆;中国制博会—中东欧装备制造业展;中国—中东欧产能合作论坛;罗马尼亚东软集团医疗设备项目;捷克大橡塑橡胶塑料机械生产项目;塞尔维亚轻纺建材工业园项目;罗马尼亚辽宁工业园项目;捷克天呈工业园建设项目;中国—中东欧(大连)先进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沈阳中东欧产业园建设项目;中捷辽宁(营口)经贸合作示范园区建设项目;锦州中东欧产业园建设项目;盘锦中东欧产业园建设项目(打造中东欧进口商品仓储物流基地);葫芦岛中东欧产业园建设项目;辽宁—捷克“清单比对”技术引进与合作项目;农业科技合作示范项目(辽宁省农业科学院为主);辽宁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辽宁省“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
五、建设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的全过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的改革开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反对腐败、反对“四风”,实现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组织机制保障。
建立健全推进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加强与商务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与各部委的联系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县(市、区)等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发展目标管理制度,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考核督查,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发展成果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动态调整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人才智力支撑。
依托商务部研究院、中国社科院欧洲所、辽宁大学转型国家经济政治研究中心等筹建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专家库,为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提供趋势研判、政策储备和决策咨询。不断深化同中东欧各国的教育交流互鉴,在贸易、投资、产能合作等专业领域,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到中东欧国家进行文化交流,参与投资、贸易、产能合作等重大研究项目。支持中东欧国家在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设立签证服务中心、旅游办事处等办事机构。加强交流磋商,争取与中东欧国家互为商务、留学人员颁发长期多次签证的互惠安排。
(四)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确定对中东欧国家的重点监测国别、产业和产品,列出重点预警清单。根据产业损害预警监测,定期推出国别贸易异常产品清单及产业影响分析报告,为适时采取必要措施提供资料和依据,为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形成对国别、产业、买方、产品等进行风险识别、防控、保障、化解全流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与中东欧合作企业库,根据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主要建设任务推进情况,不断扩充企业名单,以企业库为跟踪对象,提供定制化资信服务,动态检验实验任务的实施效果。畅通专家、媒体、公众共同参与对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发展监督渠道,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五)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宣传,调动各类企业参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和汇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辽宁“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注重总结与中东欧国家在项目、产业、政府等层面的合作模式与经验,为制定中国对中东欧国家合作战略提供决策依据。梳理总结若干以开放促发展、可资借鉴的创新举措,分层次、分阶段加快在全国其他地区复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