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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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关于下发《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辽商审批函〔2021〕112号)
来源:

省商务厅关于下发《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沈抚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只提交一次材料重点任务,规范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要素,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法制化、标准化水平,现将13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下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汇总表

 

 

辽宁省商务厅

202177


附件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汇总表

 

职权

类型

序号

主项

子项序号

子项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时限(工作日)

其他行政权力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规模卡)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8月修改)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6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附件)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4.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5.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6.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7.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法定20,承诺5

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集团卡、品牌卡)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4.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5.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6.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7.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8.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9.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

2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

1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23号,2006124日颁布)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第20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委托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规定,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第12条:规范零售审批。各地在未出台当地审批管理规定之前,可参照此前审批条件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附件2:第310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下放至市级商务部门。

办理本事项应先办理的事项: 1、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获取《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 5、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办理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办理《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8、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办理《加油机检定合格证书》; 10、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1.申请书;2.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法律证明文件;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5.区市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6.《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7.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8.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9.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法定20,承诺8

2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

1.申请书;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注销的书面文件;6.区市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

1.申请书;2.区市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审批(新设、迁移)

1.申请书;2.水上加油站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区市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10.股份制企业需要董事会决议书面文件,分支机构需要母公司决议书面文件;11.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1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13.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船舶适航证书、内河(海)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内河(海)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14.不动产证明文件;15.市商务局出具的加油站规划确认书;1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证明;17.国有土地使用证;1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9.水上加油站船舶有效检验证书;2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1.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3.加油机计量合格证。

5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

1.申请书;2.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区市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变更

1.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4.区市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5.服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6.产权证明文件。

其他行政权力

3

洗染经营者备案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第五条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申请。

法定20,承诺1

行政许可

4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5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4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6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第6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下放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3.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实缴600万);4.1)公司章程(2)经营管理制度(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相关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工作履历及从业资格证明;6.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7.企业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20,承诺8

行政确认

5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81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动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 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外派劳务企业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抄送本地省级公安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1.填写完整、准确的《审查表》;2.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3.需要进行项目确认,应按规定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确认函》;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劳务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确认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5.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派遣劳务人员,须提交我驻外使馆的意见。

法定3,承诺1

其他行政权力

6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9项省级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的函》(辽商人函[2016]47号) “省商务厅决定将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查、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初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典当企业年审及拍卖企业监督核查等9项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5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2.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1.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备案的持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人申请备案的提供企业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与特许经营活动的商标权、专利权及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商标权属个人的,需授权给公司使用本商标。);4.商标使用授权书样本;5.“两店一年证明文件(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6.首次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及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7.特许经营合同样本;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9.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备案表;10、直营店铺分布表;11.加盟店铺分布表;12.市场计划书;13.特许人承诺书。

法定10,承诺4

行政许可

7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7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行政法规】《拍卖管理办法》(200412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一)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至少一名拍卖师;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二)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一、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初审:1.固定的办公场所情况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 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列表(余额不低于100万的银行对账单);3.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4.拍卖受理登记表;5.申请书;6.拍卖师变更注册申请表;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拟聘任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设立拍卖公司分公司业务初审:

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法定30,承诺1

其他行政权力

8

境外投资备案

1

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对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备案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日实施) 191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由商务部实施。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第八项取消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地方初审,由商务部直接受理审批。 【规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2014106日实施) 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2014106日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774号)要求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7.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8.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定3,承诺2

2

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设立境外机构备案

 

1.《境外机构备案表》或《境外机构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设立境外机构的内部决议;

4.设立境外机构真实性承诺书;

5. 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3

境外投资事项变更-境外企业增(减)资

1.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相关部门内部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涉及增资的,还需提交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7. 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4

境外投资事项变更-投资主体变更

 

由受让方提供:

1.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受让方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 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5

境外投资事项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变更等其他情形

1.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该变更事项说明;

5. 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其他行政权力

9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20058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31日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921日商务部令第20号)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1、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2、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3、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1.《服务网点备案表》;2.服务网点备案申请书;3.服务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服务网点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或租赁合同);5.服务网点取得营业执照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作为服务网点的,并委托该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提供企业与该经营者签订的委托协议、该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法定20,承诺1

行政许可

10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5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4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1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11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1.营业执照副本;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法定5,承诺1

其他行政权力

11

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0211日颁布)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部门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 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申请人在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自然人不在受理范围内)。2.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合同许可到省级办理。3.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审批,不可超出法定时限办理登记备案。

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表(办理新合同提供);2.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办理新合同、变更提供);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中方为营业执照,办理新合同、变更提供);4.合同变更协议(办理变更提供);5.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变更提供);6.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新合同、变更提供)

法定3,承诺1

其他行政权力

12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0211日实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200921日公布)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2007]12号) “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运行于同一平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0]880号)企业使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上报端)进行在线申报;商务部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使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管理端)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进行在线审核。【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下放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在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自然人不在受理范围内)。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1.营业执照复印件;2.服务外包接包合同(变更合同)/软件出口合同(变更合同)(含中文译本);3.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自备)。

法定3,承诺1

其他行政权力

13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联发[2005]203号)三、(一)1.各市商业局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364号)

一、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备案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督促辖区内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相关经营主体备案时,应当按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同时在应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进行注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只需在应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注册。各经营主体注册信息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在应用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1.企业备案申请;2.经营场地和办公场所的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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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17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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