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单用途预付卡地方管理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您的建议,以及省商务厅的工作部署,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将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答复如下:
一、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情况
1.推动发卡企业积极备案。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来,我省积极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印发文件要求各市排查辖区内所有发卡企业,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要进行备案管理,纳入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截至目前全省共备案集团企业10家、品牌企业3家、规模企业88家。备案企业每季度上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中包括季度发卡数量、季度发卡金额、季度用卡金额、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情况,同时企业根据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情况调整存管资金。
2.组织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从2012年开始,每年我厅都将根据商务部的文件要求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通过检查督促各市县备案企业严格执行业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发卡情况;严格落实预收资金保障措施,积极防范资金管理潜在风险;全面排查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而未到相关部门备案的企业。
3.积极组织学习先进省市经验。省商务厅负责处室主动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杭州、温州、宁波、青岛等地对接,收集、整理预付卡工作相关材料。
4.指导筹备成立辽宁省预付式消费行业协会。省商务厅负责处室与协会筹备发起单位组织召开了座谈会;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省文旅厅参加辽宁省单用途预付卡协会筹备会议,支持成立协会,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省民政厅做好协会成立相关工作。
5.积极推动预付卡管理市级试点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处室深入沈阳、大连、鞍山、沈抚示范区等地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印发《关于推广先进地区经验促进我省单用途预付卡规范管理的通知》,向各市了解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情况,推进试点工作。
6.健全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依法加强对商家会员卡充值经营行为在我省旅游行业领域的管理和使用,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和信用环境。一是规范旅行社履约行为。加强旅游合同监管,对不依法签订旅游合同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查处。严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二是开展旅游市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重点摸排旅行社以预付卡、会员费、理财产品等形式诱导老年人“消费”“投资”的旅游市场涉及养老诈骗问题隐患。三是打击非法旅游经营行为。严肃查处无资质企业和个人以销售保健品、医疗、户外运动等名义非法从事旅游业务的行为,以及以旅游为噱头从事非法集资、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四是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严格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积极开展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扎实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7.加强体育类预付消费管理。体育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健身场所的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体育健身经营者的培训,加大对健身消费者的法律宣传引导。对于消费者投诉较多、信用信息较差的体育健身经营场所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体育部门建立体育类预付消费“黑名单”,对凡是在预付消费“黑名单”上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将在体育行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受到限制;将在各类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评选和体育产业扶持政策中一票否决;将不能承办、承接各类政府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二、国家制定相关规章和法规情况
1.2020年商务部等部门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提出“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权责清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推动单用途卡监管更加规范、透明。2021年商务部启动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起草了《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稿)》,并于同年10月向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征求意见,拟于今年开始实施。明确了管理范围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扩大到单用途预付卡,并对单用途预付卡进行定义:指商贸流通、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领域经营者发行的,仅在本经营者或者本经营者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细化了部门职责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单用途卡相关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公平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单用途卡金融欺诈、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金融、税务部门、银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2.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无法取得联系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三、下一步工作
1.组织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工作。为进一步掌握企业发卡状况,严格落实业务报告和资金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工作。
2.建立协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依托第三方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对预付卡的发行、使用、赔付、保险等环节,实行信息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在保障发卡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的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发卡经营者必须依法通过平台进行信息披露,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在监管服务平台上,消费者可以查询经营者基本信息、预收资金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所持单用途卡余额、信息对接等情况。依托平台开展信息对接和预警处置、涉嫌违规企业约谈、违规线索移交执法部门等工作。
3.建立预收资金风险防控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预付卡发行企业或经营者,应当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经营者可以采取履约保证保险等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冲抵存管资金。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银行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有效保障预付资金安全,保障消费者避免兑付风险。
4.推动我省单用途预付卡立法。待商务部《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后,我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借鉴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地预付式消费管理先进经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省《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5.加大宣传力度。我省充分利用“诚信兴商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日”、 “5.15政务公开日”、“5.19中国旅游日”、“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等活动契机,在报纸、电台等大众媒体广泛开展预付卡消费宣传活动,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发挥行业优势,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认识非法预付卡危害,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辽宁省商务厅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