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继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个体开办一对一家庭幼儿哺育”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更是每个家庭的希望,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近年来,我省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婴幼儿哺育相关工作,通过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用人单位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起母婴室,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鼓励在社区开设托育点和亲子园,提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互助式为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形式,逐步建立起主体多元、管理规范、安全健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为解决双职工育儿难题,创造和吸纳更多就业岗位,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渠道,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加强部门配合,不断探索便民、利民家的家庭幼儿哺育新思路、新举措,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构建家政服务信用体系。继续开展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信息等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营造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全面加强对月嫂、保姆、保洁、护理、小时工等家政服务人员的信用管理,不断丰富家政服务范畴,满足家庭婴幼儿哺育多层次服务需要。培育一批家政服务业龙头企业,创造我省家政服务知名品牌,推进实现连锁化经营,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家庭婴幼儿哺育等服务需求提供更优质的家政服务支撑。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家政服务信用建设的重要成果措施以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等相关信息,引导对有家庭婴幼儿哺育需要的家庭在信用良好的企业购买服务。
二、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规定,稳步落实实施方案,推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指导,提供婴幼儿照护方面的专业指导和咨询。推动落实《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精神,扩大城乡社区工作者来源渠道,提高待遇水平,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在新建居住区时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展建设。采取财政投入、部门帮建、企业事业单位赞助、开发单位提供等措施,加强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功能,为婴幼儿哺育工作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保障。
三、加强幼儿园等育儿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幼儿园等育儿机构的管理,严格幼儿园等育儿机构的设立、运营、管理、监督。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同时,加强政策、用地、财政等方面的保障,推动各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措施真正落地。
四、强化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支持家庭哺育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服务水平。同时,按规定积极争取落实相关补贴政策,设立有关技能证书,规范行业发展。
辽宁省商务厅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