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守烈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整治我省汽车4S店乱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提案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汽车市场供需矛盾突出。2019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较上一年下滑7.5%和8.2%。从我省情况看,2019年在全国汽车流通行业整体下滑的大环境下,全省全年新车销量为58万辆,同比下降8.2%,降幅与全国持平;零售额943亿元,同比下降6.7%,降幅比全国高5.9个百分点。新冠肺炎疫情加剧了汽车消费下滑压力,今年1-4月,我省新车交易139579辆,同比下降25.74%。
(二)4S店经营困难。汽车4S店是重资产行业,经营场所面积大、员工数量多、费用支出高、财务成本高,随着市场整体经营环境日趋恶化,汽车经销商自2018年起亏损面逐步扩大。2019年半数经销商呈现亏损状态,盈利的经销商占比不足30%。
(三)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一些4S店利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捆绑销售、指定保险、高额售后、强制金融等潜规则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为促进汽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我厅将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等部门认真吸纳您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4方面工作。
(一)建立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一是按照政府各职能部门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分工,进一步理清在汽车流通领域执法管理的职责边界,明晰责任,建立完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问题移交及相应的反馈制度,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动汽车流通市场繁荣。二是加快建立与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路,同时对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交易信息的企业加大惩戒力度,指导各地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汽车流通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汽车流通“7天×24小时”的全天候自动监控。三是会同发改、工信、市场监管、消协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和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政府部门信用监管的服务保障工作。
(二)深入落实《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一是开展专题培训会议,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从事汽车销售行业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邀请专家就《办法》条款进行权威解读。二是开展普查,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新办法新标准,组织进一步普查汽车流通行业各类经营主体。三是强化事前检查引导,通过事前引导方式,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照《办法》要求做好经常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指导区域内汽车经销企业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秩序规范、管理方式转变等方面强化落实。四是配合省市场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消协等部门加大对违规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条款问题的企业进行查处,促进市场良性竞争秩序和汽车消费持续健康发展。
(三)充分发挥协会作用。一是依托协会开展汽车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行4S店星级评选,号召全省汽车经销商杜绝虚假宣传,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诚信经营的汽车经销企业,予以星级授牌。通过树立标杆进行表彰,起到行业带头示范效果。二是依托省汽车流通协会成立的“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因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给予技术支持,同时也对社会修理厂乱象(无价格标准、无备件标准、无质量标准、无经营管理标准等)进行整治并制定行业标准,加强监管。
(四)利用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一是利用媒体宣传。充分电视台、报纸、门户网站,并在全省范围内利用展会、论坛等方式加大对《办法》宣传推广,提高消费者对《办法》的认知。二是利用现场检查宣传。要求各市到企业检查时,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一步宣传《办法》,并要求经销商在场地内通过悬挂条幅、摆放宣传册、告知《办法》内容条款等方式进行宣传。三是利用活动宣传。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政务公开日及各类车展的时机,面向汽车经销商和广大消费者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册、现场讲解等形式对《新办法》进行深入的宣传。
辽宁省商务厅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