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克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场所审批和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场所审批和管理,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保护交易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对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基本情况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场所,应立足现货,但又不局限于现货,应是汇集“信息、商流、金融、物流”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产业链或综合服务平台。
从盈利模式看,主要是“信息服务费、商品交易交收手续费、金融服务费、仓储和物流服务费”。在实际操作中,盈利主要靠收取各种服务费。为了吸引客户,商品交易手续费一般定价很低,每吨不超过0.5元,且大多数是免收。
从审批情况看,一是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商务部门只负责对商品现货市场进行行业管理,且设立时不需要审批。对近年出现的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商务部门没有审批权限,只负责行使指导监督职责。二是需要审批的交易场所,已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现货商品市场,因其多采用 “交易场所管交易与服务、银行管资金流转与贷款”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所以银行在提供“网络支付接口”服务时,出于理清监管责任与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要求企业出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文件。三是由于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具有较强的金融属性,目前全国31个省市,除8个省市暂未出台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外,其余23个省市,均由政府金融部门牵头,制定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审批和监管。
二、下一步工作
鉴于当前我省的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为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作用,我们非常赞同《关于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场所审批和管理的建议》提案,拟在下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联动,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地方交易场所审批和监管工作。我们关注到,由于交易场所业务遍及全国、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国家高度重视其有序发展,从2011年以来,成立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不断对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做出部署,经济发达地区已率先行动,由政府金融部门牵头,相继出台了管理办法和实施审批。我厅已向商务部提出建议,由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总结推广先进省市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禁止性的负面清单,推出统一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二)积极主动为我省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搞好服务。据了解,由于对电子商务平台形式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认识不够,片面理解为等同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所以在审批、监管和清理整顿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厅将在认真做好商品现货市场行业管理工作的同时,抓紧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场所进行调研,深入探讨经济发达省市的经验,积极向省政府汇报。同时,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全力做好部门间协调和对各市指导工作,努力为辽宁振兴发展和企业创新服好务。
辽宁省商务厅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