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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 开发区条例〉的建议》(第1431301号)的答复
来源:

胡冬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开发区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开发区条例基本情况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1011日通过,是我省开发区发展建设过程中总的法律依据,在推动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政策变化来看,201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文件,如《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中央编办印发关于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编委发〔2020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厅字〔20236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各级各类开发区体制机制 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辽委发〔20208号)等,均对新时期开发区发展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内容已经与现行《辽宁省开发区条例》不符。

从工作实际来看,当前开发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的部分事项也会受到《辽宁省开发区条例》的制约,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开发区法定机构改革等内容。

综上所述,修订《辽宁省开发区条例》已经具备主、客观条件。

二、当前推进开发区法定机构改革的难度

虽然开发区法定机构改革在全国许多地区进行了实践,但开展的范围总体仍然有限。2023年由商务部组织的国家级经开区体制机制调研结果显示,全国国家级经开区实行法定机构改革的比例仅为0.93%,其中重要原因是开发区开展法定机构改革须具备以下前置条件:

一是各地需以立法形式赋予开发区或机构法定地位,开发区法定机构改革尚未在任何国家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出现表述,目前各地开展的法定机构改革主要是基于地方发展需要,由于缺乏上位依据,存在政策变动的实施风险,造成立法困难。

二是开发区实行法定机构改革的重要前提是所在区域的社会上拥有大量与开发区发展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如果所在区域人才短缺或人才集中在体制内,那么开展法定机构改革就会失去必要性,无法吸引到大量人才,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三是开发区实行法定机构改革需要开发区本身财力造血能力强,或者地方财政保障力度充足。特别是放弃行政事业身份的法定机构人员,只有薪酬大幅度高于体制内,才会吸引他们继续留在开发区工作。

所以,虽然开发区实行法定机构改革符合发展大方向、大趋势,但结合辽宁现状,当前无法在全省大范围内实施,修订《辽宁省开发区条例》相关表述也具备难度。

三、下阶段工作思路

下阶段,省商务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论证增加法定机构界定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确实需要通过制定法规或者修订法规加以规范的,论证成熟后,适时提出立法需求。

基于开发区法定机构改革的法律条件和我省开发区人力、物力、财力情况,当前不建议“一刀切”在全省范围内大规模实行法定机构改革;但同时也应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开发区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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