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渊代表:
您的关于加强我省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认为建议十分符合我省实际需要。结合您的建议,以及省商务厅今年的工作部署,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将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答复如下:
一、加强预付式消费卡管理
1.厅领导高度重视预付卡管理工作。省商务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王广利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对做好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落实去年国家八部委文件精神,省商务厅于去年10月20日,组织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辽宁分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辽宁银保监局召开我省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工作协调会,了解相关部门工作开展基本情况和工作意见。
2.推动发卡企业积极备案。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来,我省积极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印发文件要求各市排查辖区内所有发卡企业,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要进行备案管理,纳入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截至目前全省共备案集团企业10家、品牌企业3家、规模企业88家。备案企业每季度上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中包括季度发卡数量、季度发卡金额、季度用卡金额、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情况,同时企业根据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情况调整存管资金。
3.组织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从2012年开始,每年我厅都将根据商务部的文件要求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通过检查督促各市县备案企业严格执行业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发卡情况;严格落实预收资金保障措施,积极防范资金管理潜在风险;全面排查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而未到相关部门备案的企业。2017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旅游局、银监会《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7〕189号 )要求,我省积极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2020年商务部等部门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提出“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权责清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推动单用途卡监管更加规范、透明。
4.积极推动预付卡管理市级试点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处室深入沈阳、大连、鞍山、沈抚示范区等地开展前期调研工作。目前,一些市已提出申请,争取预付卡管理工作试点单位。
5.推进预付卡管理资金监管及履约保险工作。省商务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王广利先后组织了由银行、保险公司参加的座谈会,征求银行、保险公司对预付卡管理工作意见,并建议其参与到预付卡管理资金相关工作中来。
6.积极组织学习先进省市经验。省商务厅负责处室主动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杭州、温州、宁波、青岛等地对接,收集、整理预付卡工作相关材料,并拟定于6月,组织相关人员赴外地进行实地考察学习。
7.指导筹备成立辽宁省预付式消费行业协会。省商务厅负责处室与协会筹备发起单位组织召开了座谈会,支持成立协会,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省民政厅做好协会成立相关工作。
8.加强工商注册登记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对预付消费过程中涉及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行为的监管工作,在登记注册环节通过与公安部人口数据库对接已实现对市场主体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实名身份核验,并建立了相关制度机制,有效防止了冒名登记和虚假登记问。
9.利用公安部门优势防范化解风险。公安部门发挥公安经侦部门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以行政部门数据为基础,通过情报导侦手段,围绕工商、税务、资金、征信、人员等数据资源,对发卡企业的经营情况开展风险研判。重点关注负债较大、停止经营、消费纠纷频发以及具有重大负面舆情的发卡企业,查明资金的去向及用途,对企业总体情况进行综合预判,提出意见建议,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10.健全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文化旅游部门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健全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采取明察暗访、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文化和旅游市场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文化旅游企业利用预付卡侵占消费者权益、恶意圈钱甚至卷款跑路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11.加强失信人员惩戒。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引导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查询“信用中国”网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系统,对失信人员采取提高贷款利率或限制向其提供金融服务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全省金融领域的贯彻落实。
12.强化预付式消费教育引导。我省充分利用“诚信兴商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日”、 “5.15政务公开日”、“5.19中国旅游日”等活动契机,在报纸、电台等大众媒体广泛开展预付卡消费宣传活动。教育部门与各类学校共同推动将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会同金融机构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效果,帮助广大学生提升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抵御预付费等领域诈骗活动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下一步工作
1.推动出台预付式消费卡管理办法。目前正收集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地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相关材料,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准备起草《辽宁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重点是建立健全预付卡发行、使用、管理的信息对接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信用治理制度、行业监管制度、兑付承诺制度等,使得全省预付卡管理尽早纳入法治化轨道,并加强法规宣贯工作。通过立法明确发卡单位资格、责任义务、违约责任、监管部门、消费者救济途径等种种细则,使预付卡消费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建立协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依托第三方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对预付卡的发行、使用、赔付、保险等环节,实行信息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在保障发卡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的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发卡经营者必须依法通过平台进行信息披露,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在监管服务平台上,消费者可以查询经营者基本信息、预收资金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所持单用途卡余额、信息对接等情况。依托平台开展信息对接和预警处置、涉嫌违规企业约谈、违规线索移交执法部门等工作。
3.建立预收资金风险防控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预付卡发行企业或经营者,应当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经营者可以采取履约保证保险等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冲抵存管资金。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银行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有效保障预付资金安全,保障消费者避免兑付风险。
4.组建辽宁省预付式消费行业协会。借鉴上海市、北京市、浙江省等地的经验做法,尽快组建由预付式消费行业以及与其业务相关的银行、征信、保险、担保、系统研发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机构——辽宁省预付式消费卡行业协会。协会的主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并服务预付式消费行业业务,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经营行为,维护预付式消费者消费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式消费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5.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持续健全完善,为打击预付式消费领域诈骗活动提供基础支撑。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预付消费主体的监管部门对失信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开展联合惩戒。
辽宁省商务厅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