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拨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商务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关注,您所反映的出险赔付需先垫付保费的情况确实存在,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小微企业投保特定短期出口信用险相关政策情况
2014年省财政厅会同原省外经贸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4〕347号),该管理办法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2018年6月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下发了《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经[2018]2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小微企业“信保易”是中信保辽宁公司为方便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设计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根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企业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时需先缴纳保费,事后在补助年度申请资金补助。为化解小微外贸企业出口风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困难,2014以来对小微企业采取免缴纳“信保易”保费政策,区别于普通短期出口信用险“先缴后补”的办法,最大程度惠及小微企业。
在资金拨付管理上,省财政对“信保易”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法。以2017度发生的信保易项目为例,2017年省财政先预拨中信保辽宁2017年“信保易”项目预算, 2018年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中信保辽宁进行项目申报,经聘请中介机构审核等流程后,省财政对2017年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019年3月,为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印发小微外贸企业特定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支持政策的通知》(辽商财〔2019〕33号),继续对我省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发生的保费给予支持。省财政通过统筹相关资金,按照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补助,保险公司通过减免或降低费率方式承担不低于50%的保费,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时免交保费。
二、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程序
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出险时,由保险公司启动赔付程序。保险公司除了调查取证外,要求企业先行支付保费,再支付赔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四条内容:“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及保单条款约定,符合国际及保险惯例,对所有投保企业一视同仁的做法,并不针对某个企业。省商务厅支持小微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需要履行申报审核等程序后方能拨付资金。如小微企业出险后支持资金尚未拨付到保险公司,就需企业支付保险费用才能履行赔付程序。保险公司收到拨付资金后将保费返还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保费费率较低,一般仅为0.2%,从2019年度拨付给中信保的小微资金情况看,76%的小微企业保费小于1万元,8.6%的小微企业保费大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3.5万元)。如发生赔付,76%的企业支付保费资金小于1万元。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辽宁省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2019年)》,省财政对我省小微外贸企业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投保简易承保方案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支持。2020年1月10日省财政厅已将保费支持资金拨付至相关市。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小微企业已投保且属于赔付范围的,中信保均向企业支付了赔款。
三、下一步小微企业信保资金管理的工作安排
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完善小微企业特定短期信用险政策。一是省财政厅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筹措资金,落实落好小微外贸企业特定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支持政策。二是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省商务厅已会同省财政厅于4月24日对相关保险公司组织开展小微企业特种短期出口信用险的申报工作(小微企业因不缴纳保费,无需进行项目申报)。在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及时拨付资金。三是协调保险公司降低费率优化服务。本年费率由原来的0.2%下调30%至0.14%,保单最高赔偿限额由原来的不低于保费的60倍上调至70倍。
最后,感谢您提出的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拨付的建议,也请您多关注我省对外贸企业出台的资金扶持政策,并提出您的宝贵建议。
辽宁省商务厅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