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务厅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机关,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行为,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根据《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做到依法公开、依规公开、有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 辽宁省商务厅政务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省商务厅的职能;
2、厅领导名单、分工;
3、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4、全省商务领域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数据;
5、有关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解读;
6、全省商务工作年度安排及总结;
7、省商务厅重大活动;
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等。
第三条 辽宁省商务厅政务信息主要通过辽宁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公开。
第四条 凡是应当公开的信息,须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 对于社会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参照《辽宁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厅职能范围的政务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要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六条 成立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 厅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工作,并与相关业务处室共同负责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厅办公室负责辽宁省商务厅网站的信息发布、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八条 厅办公室负责按照《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编制厅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随时进行更新。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采取每半月汇总上报和重大活动及时上报相结合的信息报送办法,对必须公开的信息,由各处室(单位)汇总整理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将电子版报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上网公布。
第十条 对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要依照《辽宁省商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填写辽宁省商务厅政务信息公开审核表。厅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审核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的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商务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以公开;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信息严禁公开。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要列入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处室(单位)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