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辽宁省商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5-11-18 19:09:08 信息来源:商务部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成品油流通企业的行政检查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3

对《拍卖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36号)商务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第13条 拍卖企业是否依法开展拍卖活动,是否有下列行为: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4

对境外投资领域规定事项的检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市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省级非现场检查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5

对对外承包工程领域规定事项的检查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根据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6

对对外劳务合作领域规定事项的检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7

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8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商务厅、大连市商务局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注:此清单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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