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2017)

发布时间:2017-12-25 15:12:00 信息来源:
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第183项 项目名称: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商务厅 1.受理责任:(1)部门编制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新建、迁建加油站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4.送达责任:将相关许可证送达行政相对人。
5.变更责任:申请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法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变更。    6.事后监管责任:对相关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2月9日颁布)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省商务厅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初审同意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典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将相关许可证送达相对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规章】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2004年12月2日颁布)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经营批准证书。
省商务厅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初审同意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将相关许可证送达相对人。
5.事后监管责任:省服务业委对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第9号,2012年9月21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省商务厅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发卡企业违法行为,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5 行政处罚 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1号,2007年1月19日颁布)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省商务厅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食品企业违法行为,按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2008年7月21日颁布)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商务厅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法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2008年7月21日颁布)第二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省商务厅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法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2008年7月21日颁布)第二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前款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省商务厅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法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2008年7月21日颁布)第二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
(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省商务厅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法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2008年7月21日颁布)第二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省商务厅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法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7 其他行政权力 限制类技术进出口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条: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四条: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四条: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省商务厅 1、 受理申请人报送文件,申请材料要件:《技术进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技术资料进出口清单、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
2、 审核申请人报送文件,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 同意批准的,出具《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5、 不同意批准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文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 其他行政权力 两用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核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经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出口活动。 省商务厅 1.受理申请人报送文件,企业网上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
2.审核申请人报送文件,企业填报电子申请的同时需向省外经贸厅科技服贸处提交纸材料:1.进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2.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3.营业执照。
省级初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转报商务部终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同意批准的,省级审核时间:一般限制类进出口商品,如材料齐全需5个工作日,如属国家严格限制产品或出口国家,需转报商务部终审。材料齐全后,需15个工作日,出具发放《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
5.不同意批准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文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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