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2018)

发布时间:2018-07-12 14:07:00 信息来源:

省商务厅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他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6项: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商务厅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技术进出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后,受理企业申请《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审核责任: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省商务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同意批准的,由省商务厅发给《技术进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15个工作日内,技术进口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89项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调整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商会审批程序的通知》(商贸发[2009]124号密件)

省商务厅

 

涉密事项

3

行政许可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十三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规范性文件】《关于支持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6号)
附件2第8项。

省商务厅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材料。
2、 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报送文件,省商务厅厅对申请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决定责任: 同意批准的,出具《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不同意批准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4、送达责任:《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3-5个工作日送达。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下放沈阳市、沈阳市铁西区

4

行政许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商务厅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报送文件,申请材料要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申请书,公司章程,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组织架构、人员名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简历,营业场所的产权和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有效证明文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报送文件,省商务厅对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责任:同意批准的,出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不同意批准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文件。
4、送达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3-5个工作日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83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省商务厅

受理、初审责任:受理申请人报送的材料,材料不全的退回申请;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转报至商务部。

 

6

行政许可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83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4号)
第五条 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第十九条 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
第二十五条 原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原油经营企业的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18个月的,由商务部撤销其原油经营许可,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省商务厅

受理、初审责任:受理申请人报送的材料,材料不全的退回申请;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转报至商务部。

 

7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规范性文件】《关于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06年7月27日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2015年修正)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

省商务厅

1、 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报送文件、申请材料等要件。
2、 审核责任: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告知责任: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同意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申请文件。
4、 办结责任:网上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纸质材料后,15个工作日完成许可证签发。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许可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第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规章】《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
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货物的管理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省商务厅

1、 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报送文件、申请材料等要件。
2、 审核责任: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告知责任: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同意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申请文件。
4、 办结责任:网上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纸质材料后,10个工作日完成许可证签发。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许可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规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令第14号)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向符合条件的区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9]33号)。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商贸函[2009]5号)

省商务厅

1、 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报送文件、申请材料等要件。
2、 审核责任: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告知责任: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同意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申请文件。
4、 办结责任:网上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纸质材料后,5个工作日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签发。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确认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2005年3月2日)                                                                    
第四条 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印章,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规章】《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第三条 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省商务厅

1、受理责任:国际货代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文件:1、备案/变更申请,2、《备案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其他证明文件。
2、审核责任:备案机关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于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对。              3、告知责任:备案文件不齐全或内容不规范的,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4、决定责任:文件完整,内容规范,签章完备的,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备案表》。
5、送达责任:1-5个工作日送达。

商务部委托事项

11

行政确认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审核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3号)
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第三条 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省商务厅

1、受理审核责任。接到企业所在省征求意见函,及企业申办材料,经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无误后,省商务厅转由服务网点所在市进行具体审查。  2、决定责任。经企业服务网点所在市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出具我省的审核意见。

 

12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第9号,2012年9月21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省商务厅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发卡企业违法行为,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3

行政处罚

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1号,2007年1月19日颁布)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省商务厅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或巡查,发现食品企业违法行为,按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立案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机器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2008年7月21日颁布)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商务厅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法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2008年7月21日颁布,2017年更新)第二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省商务厅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法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2008年7月21日颁布,2017年更新)第二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前款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省商务厅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法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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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2008年7月21日颁布,2017年更新)第二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
(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省商务厅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法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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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2008年7月21日颁布,2017年更新)第二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省商务厅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法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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