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放开废旧机动车拆解公司经营许可的建议 》(第039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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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世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放开废旧机动车拆解公司经营许可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主要情况

  2001年6月,国家颁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07号),认定报废汽车回收业属特种行业管理,明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2001年9月,原国家经贸委印发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其核心是对各省、市的汽车回收企业给予数量限制。2002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目录中列入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这表明,307号令所规定的“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审核、颁发《资格认证书》权限和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等重要事项均不再执行。

  随后,原国家经贸委办公厅于2002年12月下发了《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有关问题的函》(国经贸厅资源〔2002〕170号),要求各省级经贸管理部门继续“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认定”。但由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未列入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工作难以开展。为此,经多次沟通协调商务部并经省政府同意后,我省于2017年重新恢复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认定工作。但按照国家的地区企业总量控制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仍存在“每个地级市设置1家回收拆解企业,直辖市2-4家,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1-2家”的数量限制。据统计,我省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15家,回收服务网点32个,除沈阳因2家企业合并成1家外,其他地区已经不具备新申报企业的条件。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十多年来,机动车快速进入家庭消费,我省汽车保有量、报废量大幅增长,报废汽车回收领域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每个地级市只设1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客观上造成行业垄断,企业之间缺乏市场竞争,整个行业缺少竞争活力。

  据了解,目前国家正在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07号)进行修订,商务部也配套制订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各地区依据汽车保有量确定所属的地区类型,依据地区总拆解产能确定企业数量。地区报废汽车总拆解产能应为地区汽车保有量的4%-5%”的新要求。新修订的《办法》和相关规定发布后,将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每个地级市设置1家回收拆解企业,直辖市2-4家,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1-2家”的数量限制。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家和商务部新发布出台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等规定,继续实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各地区的汽车保有量、总拆解能力等条件,增加新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引导推动具备资质企业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为重点的升级改造,并加大对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力度, 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报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辽宁省商务厅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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