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柯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辽宁自贸试验区适用支持沈抚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建议收悉,我们与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1、您提出的“自贸试验区需要与同为国家战略的沈抚新区建设具备相同的政策起点,如果另行制定自贸试验区的支持政策,不利于在全省重点建设的新区和自贸试验区之间的政策统筹,造成新的不平衡。”省财政厅提出,在省委、省政府给予沈抚新区的相关政策中,涉及财政体制事项,不宜继续扩面,以保证全省财政体制严肃性,避免其他地区攀比,应按照现行省委、省政府对自贸区政策执行。沈抚新区管委会给予入区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中(共29条),自贸试验区可参考执行。在统筹使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方面,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工作推进组的通知》(辽政办〔2017〕17号),对于依托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的要求。省财政厅配合省商务厅积极筹措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并研究制定了《关于印发2017年度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稳增长调结构项目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商财〔2017〕187号),通过费用补助的方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予以补助,其项目支持金额标准可上浮20%。助力自贸试验区建设。
2、您提出的“沈抚新区规划面积400平方公里,辽宁自贸试验区规划面积120平方公里,政策覆盖面积增加约四分之一,风险可控,也不会对省财力造成大的影响。”由于沈抚新区是沈阳和抚顺之间建立的相对独立于沈阳和抚顺之外的行政区域,可建立相对独立的社保体系,而自贸区的社保体系仍需在所在地市的社保体系内,二者存在本质差异。《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因此,辽委发〔2017〕49号第一条第四款“沈抚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五险一金比例”不适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3、您提出的“赋予沈抚新区的省级权限对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尤为重要,这将对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省内各部门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一站式审批’产生积极作用,辽宁自贸试验区应该也能够在此方面实现率先突破。” 省编办、省自贸办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研究起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第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8〕8号),赋予辽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第一批省级行政职权133项,主要涉及投资审批、市场准入、便民服务等领域。按职权类别统计,行政许可83项,行政确认4项,其他行政权力46项;按赋权方式统计,下放90项,委托下放36项,转变管理方式由自贸试验区直接向省直有关部门申报7项;按赋权对象统计,沈阳片区123项,大连片区131项,营口片区133项。此外,省发改委提出,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等能够下放的权限全部下放给自贸试验区。暂时不能下放,且涉及国家事权的经济管理权限,省发改委将积极研究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沟通协调,争取最大限度下放经济管理权限,提升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动力。
4、您提出的“通过拓展制度的适用范围,可极大缓解三个片区的建设资金压力。”目前沈抚新区全部税收政策均是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执行的,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同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家,地方无权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及扩大优惠额度。此外,由于沈抚新区和自贸试验区的各自特点和区别,对于涉及政府债务方面政策,沈抚新区由沈阳、抚顺分别划出一部分区域构成,存在存量债务由谁化解和新增债务由谁偿还的问题,因此,明确“沈抚新区存量债务,由沈阳市、抚顺市协助化解,增量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予以偿还”。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均不存在政府债务管理职能调整问题,存量债务只能由所在地区化解,因此,不适用沈抚新区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政策。沈抚新区管委会给予入区企业的29条相关政策中涉及财政补贴事项等内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可自行参考执行。
5、您提出的“充分发挥三个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带动引领作用,以此辐射周边地区,打造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节点城市。” 今年3月我省制定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与重点产业园区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8〕8号)文件,先行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沈抚新区等18个重点产业区域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将自贸试验区成熟的经验、做法向全省推广,提高政策辐射效能。
关于您建议中所提的主要内容,我厅曾于2017年11月与省财政厅进行过认真探讨研究,对省委、省政府给予沈抚新区的13条相关政策中,涉及财政体制、税费优惠、社保体系、专项资金支持、建立产业基金等事项,我们将积极与省财政厅进一步沟通协商,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争取更多的支持自贸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同时,继续密切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改革创新,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出台更多支持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为增强辽宁自贸试验区经济发展动力继续努力。
辽宁省商务厅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