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加快修改有关政府规章的建议》(第168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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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银萍代表: 

  您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交的1685号《关于加快修改有关政府规章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散装水泥工作的热心关注和大力支持。我厅责成下属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承办。现就你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您在建议中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8号令)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8年没有修改。内容已经陈旧过时,与散装水泥行业飞速发展的形势与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且涉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条款内容过多、过细,占比近50%,不尽合理。虽然经2017年11月29日省政府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将《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8号令)中涉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相关条款予以删除,但其他内容并没有修改。特别是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使用,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等相关内容严重缺失或不足,对依法推进我省散装水泥发展极为不利。 

  二、针对上述情况我厅做了大量工作和积极努力。一是完成了《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8号令)的修改起草工作。2017年,省散装办在参照兄弟省散装水泥政府规章的修改情况和征求各市散装办意见的基础上,对《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8号令)进行了结构性修改:重新对散装水泥调整的范围进行界定;增加鼓励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管理内容和罚则;体现了加强农村散装水泥推广的内容等。形成了《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改稿草案。二是主动征求省住建厅的意见并得到了省住建厅的全力支持;三是启动立法程序。为此我厅成立了省政府第158号令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将立法工作经费列入2018年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省政府法制办的支持,最终该项工作被列入省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三、依法推散是促进我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的根本之策。众所周知,袋装水泥在生产、运输、储存及使用过程中排放的粉尘是造成空气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重要元凶。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至关重要。而依法推散是促进散装水泥事业发展的治本之策。目前全国已有湖南、江西、福建、江苏、浙江、黑龙江、安徽、河北、广西、云南、宁夏、四川等12个省先后对散装水泥政府规章进行了升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相比之下,我省散装水泥法规层级低,且陈旧过时,立法严重滞后。希望您以后能继续关注我省散装水泥事业,并在散装水泥法规修改和升级过程中给予鼎力支持。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商务厅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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