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对全省省级经济开发区差异化考核的建议》(第1154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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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宇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全省省级经济开发区差异化考核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并开始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同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辽政办发〔2016〕137号),国家级、省级两级经济开发区考核评价制度正式建立。

  2021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对原国家级开发区考核评价制度进行了修订,2022年初,省商务厅参照国家级考核办法对省级经济开发区考核评价体系进行了修订,新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变化:一是指标设置全面体现五大发展理念;二是加大对外开放指标(如外资、外贸、大项目引进等)考核权重;三是在考核总量的基础上,新设了增速、占地方比重等考核指标,新开发区考核得分有了进一步增加;四是实行更为严格的动态管理机制,大幅度降低了退出门槛。从新办法实行两年来看,指标体系获得了大部分市和开发区的认可,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得到了提升,考核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增强。

  今年年初,按照省委主要领导指示要求,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商务厅等单位对全省开发区进行了全面调研。按照工作安排,年内将由省委组织部牵头,适时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考核评价工作的意见》,省商务厅也将继续完善现有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一是对考核指标进行优化,着力体现对外开放型新体制、新质生产力等新时期发展要求。二是加强分类指导,探索实施分类考核排名,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开发区,实施分类考核。三是严格执行动态管理机制。也请您对后续工作继续予以关注,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大力支持。

  辽宁省商务厅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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