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设立中日韩自贸协定示范区的建议》(第149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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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中日韩自贸协定示范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明确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中应发挥的作用 

  关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中发挥的作用,我省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9号)内容,结合您的意见,把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的一些难点、焦点问题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先行先试,通过在局部地区进行压力测试,积累防控和化解风险的经验,探索最佳开放模式,为对外谈判提供实践依据。 

  二、积极在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开展政策创新与先行先试 

  关于您所提出的在示范区率先探索“对日韩产业开放政策”、“对日韩金融开放合作政策”、“吸引日韩高端人才政策”的三点具体建议,我们已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5号)在辽宁自贸试验区内进行了政策探索创新与先行先试,现将已开展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介绍如下 

  (一)对于您所提出的“对日韩产业开放政策”,目前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8年第19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此清单具体行业领域特别管理措施如下: 

  1、对于汽车制造业,目前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至2020年,将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至2022年,将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2、对于金融业,目前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至2021年,将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3、对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公司经营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但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禁止投资户亮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4、对于医疗机构,目前仅限于合资、合作。 

  5、对于教育机构,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之类职业技能培训),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综上所述,您建议中所提的一部分领域外资股比限制将于2020至2022年取消,剩余部分尚未确定放开或解禁时间。鉴于2019版的负面清单尚未发布,我省将待其正式发布后,根据内容及时调整相关行业管理措施,并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探索对日韩产业开放政策。 

  (二)对于您提出的“对日韩金融开放合作政策”,目前我省已推动成立辽宁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工作推进组,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推动自贸区金融创新工作,落实省政府有关自贸区金融工作任务。组织开展12期自贸区经济讲堂活动,探索金融支持自贸区发展的具体路径和模式。目前,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和购付汇手续、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取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等已经落实,无政策障碍。 

  同时,我省制定出台了多项金融创新政策: 

  一是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沈银发〔2017〕107号),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使用。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银行可自主把握是否审核单证及审核何种单证。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机构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的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等。 

  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及大连市分局分别出台了《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辽汇发〔2018〕3号)和《进一步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大汇发〔2018〕1号),提出“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等。 

  三是辽宁银监局和大连银监局分别印发了《关于试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的通知》(辽银监发〔2017〕20号)和《关于试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的通知》(大银监发〔2017〕38号),对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务和机构监管、银行业功能布局和资金支持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四是辽宁保监局和大连保监局分别印发了《关于印发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辽保监发〔2017〕11号)和《关于印发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险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连保监发〔2017〕94号),实现了我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所在区域保监局实行备案管理。  

  结合您的建议,我省下一步将在探索金融开放创新工作中侧重如下内容: 

  1、加强金融创新政策推广应用。加强自贸区金融创新政策宣传,促进自贸区企业与金融机构信息对接,积极应用金融创新政策。积极协调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局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辽机构,争取更多金融监管政策突破。  

  2、支持片区特色发展。支持沈阳建设金融岛、大连建设自由贸易港、营口发展物流金融。  

  3、新建及引进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本在自贸片区内发起设立金融机构。推进金融、类金融机构入驻,提高自贸试验区金融活跃度。  

  4、探讨金融领域创新方式。重点以对日韩的为突破口,积极研究探索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政策,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为自贸区内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  

  (三)对于您提出的“吸引日韩高端人才政策”,目前我省对外国人来华获得永久居留权审批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人可申请永久居留。 

  结合您的建议,我省下一步将重点推动下列工作: 

  1、为日韩高端人才来我省工作提供便利。按照“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的原则,为日韩高端人才来省内工作开辟绿色通道,针对申请材料有缺失情形可以先“告知+承诺”,特别是对无犯罪记录,包括最高学历认证和工作经验证明可以采取承诺制。 

  2、为日韩高端人才办理人才签证。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日韩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著名企业家、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来我省工作可以申请办理人才签证。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为其办理5年或10年有效期、多次入境、每次在我国境内停留180天以内的人才签证 

  3、依托国家高端外国专家计划等省市引智计划支持日韩专家及团队来我省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指导、项目攻关和科研合作。 

  三、着力吸引日韩共同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省将全面落实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重点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重点推动投资贸易便利化、加快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法制环境、推动国企改革和结构调整等方面加快改革创新,引进一批有标志性、引领性和影响力的日资韩资企业和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企业活跃度,打造对外开放新引擎,为全面推进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辽宁省商务厅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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