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我市省级以上特色园区统筹核准问题的建议》(第151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曹志多代表: 

  您在省人大第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市省级以上特色园区统筹核准问题的建议》(第1512号)收悉,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目前,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复的开发区类型主要包括经济类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高新技术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两类,其中经济类开发区由商务部门主管,高新技术类开发区由科技部门主管,这是国务院和省政府职能部门“三定方案”中明确界定的。 

  目前,我省共有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85家,国家级10家,省级75家。其中辽阳市3家,分别是辽阳经济开发区、灯塔经济开发区和弓长岭经济开发区。2018年,三家经济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4.8%,占辽阳市比重7.4%;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31.7%,占辽阳市比重22.6%;出口额同比增长46%,占辽阳市比重10.2%,总体呈现出快速发展势头,在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空间制约和统筹规划两项问题,也是目前全省各类开发区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土地空间方面,目前辽阳市三家省级经济开发区中辽阳经济开发区实际管辖土地面积53.91平方公里,已开发土地面积10.09平方公里,土地利用率18.7%;灯塔经济开发区实际管辖土地面积20平方公里,已开发土地面积13.42平方公里,土地利用率67.1%;弓长岭经济开发区实际管辖土地面积12.48平方公里,已开发土地面积5.94平方公里,土地利用率47.6%,总体来讲还是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下阶段如果三家经济开发区存在扩区增容的需要,我厅将予以支持,同时建议辽阳市政府和三家经济开发区挖掘内部潜力,不断增加土地利用率和单位土地产出强度。 

  在统筹规划方面,省政府于2017年下发了《辽宁省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17-2020年》(辽政办发〔201767号),对“十三五”期间全省经济开发区空间布局、产业发展、主要任务等各方面进行了部署,建议辽阳市和辽阳市的经济开发区按照全省规划的总体要求,做好本地区和本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同时2018年底省人大通过的《辽宁省开发区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开发区各类规划的责任主体,其中“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未来发展方向。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基础、产业特点、资源和环境条件,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区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开发区应当根据省、市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发展规划,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生态环保等内容,促进开发区实行“多规合一”,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以单个开发区规划编制主体应为开发区本身,并且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无需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复。 

  近年来,辽阳市的各级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充分发挥了辐射带动作用,为辽阳市整体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我厅和省直相关部门将一如既往地大力支持辽阳市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建设,促进其不断提高发展水平。也感谢您对我们提出的宝贵建议,也请曹代表继续关注辽阳市以及我省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建设,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辽宁省商务厅 

                                              2019530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