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建议》(第143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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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开发区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支持,您所提及的开发区和招商引资政策在我省经济发展中确实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收到建议后,我厅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相关单位一起进行了认真研究,在综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的意见后答复如下:

  一、针对您第一条建议“允许国家级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

  目前,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明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省据此制定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4号)中第14条也指出: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出台鼓励吸引外商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这将指导各地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优惠政策。我厅也将会同相关部门到国家级经开区进行调研,倾听经开区的意见和建议,支持经开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支持力度,及时向省及国家反映经开区的诉求,争取更广泛的支持。

  二、针对您第二条建议“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设在开发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开发区急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资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开发区管理部门给予财政补贴。”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省财政及税务部门已很好的贯彻执行,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及专项优惠政策均在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税务机关只是政策执行部门,没有制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权限。因此我省无法制定相关政策。对于急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中关于地方政府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我省无法制定相关税收返还政策。我厅将会同税务相关单位,密切关注国家税收及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国家层面对我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将积极宣传,认真贯彻落实。

  三、针对您第三条建议“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用地继续按最低价标准70%执行;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2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目前,我省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4号)中规定,在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我厅将与各市及国土部门积极配合,在保证土地得到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

  此外,您在建议中所提及的西部大开发和深圳前海政策,是由国务院为了发展我国西部经济和深圳前海,分别在2000年和2012年通过《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两个文件,从国家层面对西部大开发和深圳前海开发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并规定优惠政策仅对西部大开发和深圳前海开发有效。

  综上所述,我厅将继续秉承积极为辽宁经济发展服务的精神,同各市及相关部门一起,向上级部门积极反映,关注国家政策的调整,认真执行已有政策。同时也将在职权范围内为招商引资提供最大化的政策支持,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并诚挚的希望您能够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辽宁省商务厅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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