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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治理预付卡“换店跑路”乱象健全服务行业全链条监管防治体系的建议(第1450213号 )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8-04 16:21:00 信息来源:辽宁省商务厅

    史爱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预付卡“换店跑路”乱象健全服务行业全链条监管防治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预付卡行业监管防治工作,围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完善监管体系、畅通司法衔接、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相关部门协同发力,整治行业乱象,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推动发卡企业备案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来,我省积极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印发文件要求各市排查辖区内所有发卡企业,对符合规定的要进行备案管理,纳入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金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金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金额的40%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备案企业每季度上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中包括季度发卡数量、季度发卡金额、季度用卡金额、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情况,同时企业根据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情况调整存管资金。

      发挥监管职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合同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电商领域“霸王条款”专项监管工作,2025年全系统检查经营主体2115家,检查合同2254份,规范电商领域经营者合同行为,营造诚信公平的网络消费环境。动态更新合同示范文本库,目前共收录合同示范文本122个,其中省级17个,国家级105个,为广大经营者拟定合同提供参照。2025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43.4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706.2万元。省商务厅每年部署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通过检查督促各市县备案企业严格执行业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发卡情况;严格落实预收资金保障措施,积极防范资金管理潜在风险。

      (三)明确立案标准在司法衔接、惩戒力度和立案标准等方面,现已有多项法律规定和指导意见,为消费者维权和公安机关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对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明确的规定,故对经营者在无履约意图的情况下,签订预付合同后收取预付款并转移资金跑路,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可立案追诉。对在闭店前虚构促销活动、以充值返现为噱头诱骗消费者充值后“款跑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金额在3000至1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诈骗罪。2024年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会商出台了《辽宁省处置非法集资存量案件指导意见(试行)》,在案件准确认定、案件管辖、追赃挽损、涉案资产依法处置等方面统一了执法司法尺度;关于诈骗、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犯罪的客观行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规定,在实践办案中具有可操作性。

      (四)强化司法衔接。近年来,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风险预警等工作,定期梳理研判、统一相关法律适用,持续凝聚工作合力。检察机关聚焦预付式消费纠纷重点难点,精准开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重点审查法院是否准确认定经营者欺诈行为、是否依法支持消费者预付款余额返还、利息支付及三倍惩罚性赔偿诉求。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裁判结果显失公平的生效判决、裁定,依法依规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纠正错误裁判,确保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消费者胜诉权益。对检察履职中发现的经营者存在未按规定报备、虚假宣传、违规收取预付款、拒不接受监管等行政违法线索,第一时间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依法查处。发现经营者收取大额预付款后恶意闭店、失联逃匿,转移、隐匿预收资金,数额较大,涉及人数众多,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等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五)保障消费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25年5月1日实施,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首先明确了“跑路”即欺诈,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的,构成欺诈。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款,还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其次是穿透追责,打击“背债人”和幕后操盘手。司法解释明确了“职业闭店人”和“背债人”的法律责任。对恶意串通,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与原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不再只看表面的法定代表人,而是追查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和资金流向,让躲在幕后的“操盘手”无处遁形。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结合您的建议内容,我厅将会同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加强行业乱象治理,健全行业监管防治体系,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进立法修订。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出台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条例我省将密切关注国家立法进程,严格遵循立法权限,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待国家相关条例出台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推动将预付式消费监管等相关立法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二)加强日常监管。省市场监管局将在登记注册环节,密切关注国家层面关于预付卡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严格落实相关禁止性条款。在信用监管环节,持续开展失信惩戒,归集相关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并记载于经营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实施失信惩戒,切实提升失信成本,引导经营主体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在合同监管环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开展重点领域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动态更新合同示范文本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在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环节,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部署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打击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维护合规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商务厅将依托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系统”,引导发卡企业完善发卡制度和资金管理措施,及时掌握企业发卡动态,加强日常监管;同时督促符合条件的发卡企业及时到相关相应部门进行备案,提高整体备案率,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预付卡业务。

      (三)加大惩戒力度。高质效办好预付式消费领域每一个案件,严厉打击预付式消费中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犯罪,形成震慑。公安机关将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预付卡诈骗犯罪,依法快侦快破,从严惩处。对商家以预售会员卡、储值卡等名义收取大额预付款后恶意停业、失联跑路,涉嫌违法犯罪的,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全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挽回群众经济损失。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将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加强沟通协同,确立对全省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思想。完善“民事转刑事”的线索移送机制,法院在审理民事退费纠纷时,若发现经营者存在恶意转移资产、隐匿账册或“换壳”逃债等涉嫌犯罪的情形,将依职权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四)推动社会共治各相关部门将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开展预付式消费领域普法宣传,面向经营者解读恶意闭店失联、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惩戒措施,引导消费者理性办卡,留存证据,依法维权,全力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畅通群众举报通道,发现违法犯罪的企业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配合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整顿治理,彻底治理预付卡“换店跑路”乱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衷心希望能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提出更多的意见建议。我们将及时改进,认真落实,使工作日臻完善,为辽宁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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