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9 11:09:00 信息来源: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及沈抚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辽委发〔2018〕20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18〕58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发生的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各市(含沈抚新区,下同)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前进行申报;201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9年7月15日前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请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认真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并做好项目审核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商务厅外资处  崔艳红  024-86892217

省商务厅财务处  谈昊    024-86910593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赵焱  024-22825350

 

附件:《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2日

 

 

 

 

 

 

 

 

 

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以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的意见》(辽委发〔2018〕20号)精神,加大对我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支持力度,根据《辽宁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和标准

1.世界500强项目。对世界500强企业在辽宁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实际到位外资限于注册资本的实际缴入,下同)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项目,下同),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不低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2.外商投资新项目。对在辽宁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不低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3.外商增资项目。对已在辽宁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不低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4.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跨国公司在辽宁设立地区总部,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奖。

5.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对跨国公司在辽宁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补助。

6.以上第1、2、3、4项不可兼得,每家独立法人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奖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不受此上限限制。

7.优质外商投资项目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辽宁省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及外资大项目。“两高一资”、落后产能等行业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

8.上述政策实施期为2018年至2022年。

二、申报条件

1.世界500强企业应以列入近五年来《财富》世界500强名单为准。500强企业可以以上榜母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投资,500强母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占股不低于50%。

2.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需是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不受此限制。

3.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境外母公司占股不低于50%。申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奖励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主要工作场所在辽宁省境内,实行独立核算。

2)母公司上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申报企业投资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辽宁省以外地区);或申报企业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辽宁省以外地区),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4.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营运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母公司占股需不低于50%)。申请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奖励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主要工作场所在辽宁省境内,实行独立核算。

2)母公司上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且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美元。

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数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辽宁省以外地区);或制造业领域,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分支机构不少于4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辽宁省以外地区),且所有分支机构均存在真实制造业务。

三、申报程序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含沈抚新区,下同)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企业申报时提供的纸质申报材料应统一用A4纸装订,并提供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是项目审核认定的责任主体,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审核合格的项目,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将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形式)、申报项目汇总表(应列明企业名称、申报奖励项目名称、申报金额以及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联合报送省商务厅(外资处,财务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并将项目纸质申报材料(一式6份)以及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报送省商务厅(外资处)。优质外资项目奖励原则上每年兑现2次。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发生的项目,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上报;当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发生的项目,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2018年申报时间按文件要求执行)。对未在规定的申报年度和申报期进行申报的项目,以后年度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3.申报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企业主营业务说明及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申报企业实际到位外资证明材料:外汇主管部门FDI入账登记表或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

6.世界500强项目说明:世界500强企业中英文名称、所属年度、排名,若以500强企业控股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还应附股权结构图及能证明控股关系的相关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等。

7.跨国公司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上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

8.跨国公司同意在辽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内部文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

9.申报企业投资或被授权管理企业的登记备案文书复印件:境内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境外企业提交注册登记文件(需能体现股权关系);境内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10.若所选申报类型对境外母公司累计注册资本缴付或境内分支机构业务等有要求,应提供验资报告等相应证明材料。

11.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评审机构了解情况的其他材料,或评审机构认为企业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序号装订。其中:

申报外资新项目奖励、外资增资项目奖励,提交:第1-5项;

申报世界500强项目奖励,提交:第1-6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奖励、功能性机构奖励,提交:第1-5项,第7-10项。

五、资金审核和拨付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优质外资项目认定情况,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并按照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六、其他

企业获得支持资金后,若三年内发生减资、撤资等情况,使得获得财政支持资金的条件不再被满足,应将差额部分的支持资金扣除印花税后,予以退还。

 

 

 

 

 

附件1:

XXXX年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加盖企业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

 

所在地市

 

主营业务

 

申请奖励类别及金额(在□内划“”)

世界500强项目奖励                金额___万元

外资新项目奖励                    金额___万元

外资增资项目奖励                  金额___万元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奖励    金额___万元

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奖励            金额___万元

附:奖励金额计算过程。(例:实际到位外资XX万美元*X%*汇率XX=XX万元)

 

经初审,  企业名称  符合《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真实、合规、完整。现予上报,请审核。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财政主管部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报承诺书

 

根据《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我公司                 (公司名称)拟申报      奖励(奖励类别)      万元(奖励金额),现提交申报材料并承诺:

一、已知晓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三、申报内容是我公司各方投资者及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四、获得奖励资金后,我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获得奖励资金后,我公司及公司股东承诺三年内不以任何形式减资、撤资。若公司三年内发生减资、撤资、股权转让等情况,使得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不再被满足,应主动将奖励资金予以退还。

我公司自愿承担因违反承诺带来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名称:               

承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附件3:

 

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XX市商务局  XX市财政局

序号

企业名称

申报奖励项目类别

申报金额

企业联系人

联系方式

1

2

3

 

 

 

 

 

2

3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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