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6072314075298430浏览数:828
吕丹丹
2026-07-23 14:07:52
投诉人:吕丹丹,身份证号232332198901073943,电话13321999169。 被投诉人:辽宁政通对外劳务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经营资格证号:LW210020120008),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3号(10-1),电话024-22523845。 投诉请求:请求贵厅责令辽宁政通全额退还本人中介费19000元,并提供收费明细。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6年4月通过辽宁政通办理赴新加坡务工,先后向其支付中介费共计19000元(2026年3月12日支付1000元、4月6日支付8000元至其关联账户“沈阳市沈河区政通新日境外就业服务中心”;4月19日支付10000元至其指定私人微信账户“强”)。本人于4月21日入职新加坡OMARK公司任文员,7月18日被雇主辞退,现已回国。 本人被辞退后,辽宁政通仅同意退还250新币(约1200元人民币),并要求本人签署“不再追索”协议。新加坡中介合同载明服务费仅为500新币,辽宁政通在国内收取的费用远超新加坡合同金额,且从未提供收费明细,其中10000元更被指示转入私人账户,涉嫌违规。辽宁政通工作人员在沟通中还以“起诉”威胁本人,阻挠维权。 根据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的备用金应用于退还违规收取的服务费。本人恳请贵厅介入调查,责令辽宁政通全额退还19000元,并提供收费明细。 证据材料(包括转账记录、新加坡合同、辞退信、聊天记录等)已备齐,如需补充请告知。本人电话13321999169,邮箱878708075@qq.com。 投诉人:吕丹丹 2026年7月23日
已处理
2026-07-24 17:16:28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建议向当地商务部门反映情况。
辽宁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