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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详情

编号:2026061209585448524浏览数:380

姓名

孟德静

留言时间

2026-06-12 09:58:54

留言内容

被投诉人: 单位名称:抚顺俊威启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231879762XK 对外劳务合作资质编号:LW210020160001 法定代表人:韩俊威 工商登记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和平街肇兴路御熙家园5号楼商铺-05号 商务部备案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和平街苏水南路开发住宅楼 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不符合对外劳务合作资质法定条件,天眼查显示员工及参保人数均为0,无实际管理人员,涉嫌空壳运营; 2.被投诉人工商地址变更后,长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2026年4月8日公布的最新名录中地址仍未更新,违规经营; 3.被投诉人以“押金/保证金”名义向我收取1万元,以签署的承诺书为借口拒绝退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5年12月16日经中间人介绍日与抚顺俊威启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洽谈对外劳务合作事宜,过程中遭遇以下违规问题: 一、企业不满足对外劳务资质的法定条件,涉嫌空壳运营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具备“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业务的管理人员”。 经天眼查平台查询,该公司员工人数、参保人数均为0,无任何在职人员缴纳社保,不具备法定要求的管理人员与运营条件,属于典型的“空壳资质”企业,不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质条件。 二、地址变更后长期未备案,违规经营事实明确 该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已于2023年12月变更为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和平街肇兴路御熙家园5号楼商铺-05号。但直至2026年4月8日辽宁省商务厅公布的最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录中,该公司的备案地址仍为旧地址,变更后长达两年半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严重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关于企业变更经营场所必须备案的规定,涉嫌监管失联、违规经营。 三、违法收取押金,承诺书“不予退还”条款无效. 款项性质违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明确约定该1万元为押金/保证金,被投诉人亦以“押金”名义要求我支付。后被投诉人单方出具财务收据,将款项名目改为“预收出国办理费用”,但未与本人协商一致,亦未改变款项的真实性质。该款项实质为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本人必须履约出国,否则不予退还,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的“押金/担保金”特征,不因收据单方更名而合法化。 承诺书条款无效:被投诉人以我签署了承诺书为由,主张“因个人原因不去,费用一概不退”。但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强制性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要求提供财产担保。该承诺书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即便本人签字,也不具备法律效力,被投诉人理应全额退还1万元。 投诉请求: 1.依法核查被投诉人资质条件,对其员工及参保人数为0、不满足法定管理人员要求的空壳运营行为进行查处,视情节责令整改或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2.依法核查被投诉人工商地址变更后长期未备案的违规行为,责令其限期完成备案变更,并依法处以警告或罚款; 3.依法认定被投诉人收取押金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全额退还违法收取的押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4.将上述事项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本人。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6-06-15 09: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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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部门

辽宁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