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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详情

编号:2026080116535128221浏览数:188

姓名

刘晓梅

留言时间

2026-08-01 16:53:51

留言内容

尊敬的辽宁省商务厅: 我公司是一家依法注册于冰岛的企业,长期与辽宁恒志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现就辽宁恒志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拖欠我公司合作费用一事,向贵厅投诉,并恳请依法调查处理。 在双方合作办理厨师赴冰岛工作的对外劳务业务过程中,根据双方合作安排,我公司先行垫付了办理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所需的相关费用。 辽宁恒志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随后已向该厨师收取了相应的签证办理费用。该厨师已向我公司提供了其向辽宁恒志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的转账记录,我公司可随时向贵厅提交作为证据。 然而,截至目前,辽宁恒志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仅向我公司支付了部分费用,仍拖欠我公司人民币6700元未予支付。 在此期间,我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促对方支付该笔款项,但对方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提出任何合理解决方案。其行为已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影响双方正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辽宁恒志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作为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其在已经向劳务人员收取相关费用的情况下,仍长期拖欠应支付给境外合作企业的费用,不仅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诚信形象和国际信誉。 为维护正常的对外劳务合作秩序,恳请贵厅依法调查上述情况,并督促辽宁恒志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尽快向我公司支付拖欠的人民币6700元。 如贵厅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我公司愿积极配合,并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 双方合作及沟通记录; 2. 我公司垫付签证办理费用的相关凭证; 3. 劳务人员向辽宁恒志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支付签证办理费用的转账记录; 4. 我公司多次催款的聊天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 恳请贵厅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我公司。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6-08-05 09:06:10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建议向当地商务部门反映情况。如需向省商务厅了解相关政策请拨打86892298转9303进行咨询。

处理部门

辽宁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