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箱系统
  • 报送系统
当前位置:首页 → 公众服务 → 在线咨询 → 咨询详情

咨询详情

编号:2026041719285968990浏览数:116

姓名

高俊文

留言时间

2026-04-17 19:28:59

留言内容

本人高俊文(身份证号:35078120021120041X),实名举报贵厅监管下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辽宁恒志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证书号:LW210020150003),并请求贵厅责令其退还本人已缴纳的32,000元。 一、基本事实 2025年6月24日,本人与该公司签订《出国劳务服务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仓库打包、贴签、分拣、搬运”,本人依约支付报名费5,000元、申请保证金及材料费27,000元,共计32,000元。 2026年4月16日,本人通过日本“个人信息开示请求”程序,从东京出入国在留管理局调取了该公司为本人申请在留资格时提交的全部原始材料。经比对发现: 1. 该公司向日本政府申报的岗位为“系统输入、运维、开发辅助”,与合同约定的“仓库打包”严重不符; 2. 本人原始履历书中无“管理”二字,但该公司提交给日本政府的版本中被添加了“管理”二字。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5)辽0105民初19227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合同约定岗位为“仓库打包”。一审判决已生效,民事程序已终结。 因该公司提供虚假岗位信息,本人已停止办理并要求退款,但对方以“合同约定不退费”为由拒绝。该公司隐瞒真实工作内容、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直接导致本人无法获得合法工作,其收取的32,000元应予退还。 二、法律依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根据该条例,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应消费者的合理要求责令其退还相关费用。 三、请求 1. 恳请贵厅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2. 请求贵厅责令该公司向本人全额退还32,000元。 本人愿主动提供全部证据材料(日本入管局开示文件原件扫描件、篡改履历书对比、合同、判决书等),可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供。请贵厅告知接收方式,本人将立即配合。恳请依法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回复本人。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6-04-20 14:22:43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相关政策请拨打86892298转9303进行咨询。

处理部门

辽宁省商务厅